新京报:嘉禾事件的本质是用权“超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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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3日06:18 新京报 | |||||||||
自本报首先对湖南嘉禾强制拆迁事件进行报道后,全国媒体纷纷跟进。昨日的《北京青年报》又有新的报道。目前差不多与这个事件本身的发展进程同步了。这在近年来的舆论监督中还是不多见的。这一事件使我们看到:一级地方政府如果把对人民的权力用到极致是什么样子;地方政府为了一个特定的行政目标把权力“用足”是多么可怕。 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设想自己身处嘉禾、身处同类事件之中、身处同样的政府权
人们从嘉禾拆迁事件中所谓的“四包两停”以及“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就影响他一辈子”的大红条幅传递出来的信息中,看到的是一个地方政府当它特别强烈地想要办成一件事的时候能够想得出来的办法、用得出来的权力。这种权力的直接承受者可能是部分公职人员,而其实际影响所及是更广泛的社会公众,。正是通过对部分公职人员的权力使用,政府放大了它的权力,使它的触角伸展到家庭,伸展到公民其他的权利领域。这种过于强烈的行政意志和过于强烈的行政权的行使力度,可能使其“治下”的人民陷于绝望之境。嘉禾出现为此事而离婚的事例就是证明。如果一个政府行使其权力到了直接导致人民家庭破裂的地步,那么这种行政可以说是暴政,而无须问其是否公正了;如果一个公民或公职人员因为他人的“错误”而在一个地方无处立身,那么同样可以说是暴政,而无须问其是否公正。这是政府权力使用的合理限度问题,而不是具体的公正问题。 嘉禾拆迁事件反映的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政府权力“过大”的问题。政府的各项行政权,大都有其合法的来源,大都是维持社会正常运行、政府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当它们针对各种不同的对象分门别类地单独使用的时候,可能是公正的,也可能是不公正的。但是,当所有这些权力集中起来针对一个特定的对象的时候,肯定是不公正的。这是程序的公正问题,而不是实质的公正问题。 我国的行政立法,已经有了一些规模———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都对政府行使权力有着程序上的制约,但是,关于日常行政程序的立法———行政权行使程序的限权性立法,仍然严重滞后。这既表现在对政府权力的“超界”使用没有明确的限制;更表现在对政府权力的“超界”使用,在除了公民个体的行政诉讼之外,没有更为及时、更有力度的禁止性规定;没有公民面对政府行政权侵害即时诉求的程序;没有人民“逃离”于一个政府权力所及的途径。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关注嘉禾拆迁事件,并且不以这一个事件的公正解决为满足,不以上级干预、“组织处理”为满足。我们关注的是公民在政府权力之下的常态安全问题。嘉禾事件是“强制拆迁”事件,其性质是强制的过“强”、过滥,是强制的无边无际,而不是强制的具体、偶然使用。如此“强制行政”的地方政府,该想一想它与人民的根本关系问题了。本报特约评论员马少华(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来源:新京报) 相关专题:湖南嘉禾拆迁事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