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嘉禾事件说明政府权力用到极致便将为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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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3日13:04 南方都市报 | |||||||||
全国媒体对湖南嘉禾拆迁事件的报道,目前差不多与事件本身的发展进程同步了。这在近年来的舆论监督中还是不多见的。昨日的《北京青年报》又有新的报道。这一事件使我们看到:一级地方政府如果把对人民的权力用到极致是什么样子;地方政府为了一个特定的行政目标而盲目地把权力“用足”是多么可怕。 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设想自己身处嘉禾、身处同类事件之中、身处同样的政府权
嘉禾拆迁事件中所谓的“四包两停”,以及“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就影响他一辈子”的血样大红条幅,折射出恐怖的现实:一个地方政府,当它特别强烈地想要办成一件事的时候,能够想得出怎样的办法、用得出怎样的权力。这种权力的直接承受者可能是部分公职人员,而其实际影响所及,无疑是更广泛的社会公众,是整整一个地方社会。正是通过对公职人员的权力使用,政府放大了它的权力,使它的触角伸展到家庭,伸展到公民其他的权利领域。这种过于强烈的行政意志和行权力度,可能使其“治下”的民众陷于绝望之境。嘉禾出现为此事而离婚的事例就是证明。如果一个政府行使其权力到了能够直接导致家庭破裂、社会失范的地步,那么这种行政可以说就是暴政,而无须问行使权力追求的目标是否公正了。 嘉禾拆迁事件反映出的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政府权力“过大”的问题。政府的各项行政权,大都有其合法的来源,大都是维持社会正常运行、政府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当它们针对各种不同的对象分门别类地单独使用的时候,可能是公正的,也可能是不公正的。但是,当所有这些权力集中起来针对一个特定的对象的时候,肯定就是不公正的——哪怕这些权力要实现的目标是多么“正义”。这是程序的公正问题,而不是实质的公正问题。 我国的行政立法,已经有了一些规模——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都对政府行使权力有着程序上的制约,但是,关于日常行政程序的立法——行政权行使程序的限权性立法,仍然严重滞后。于是对于政府行政权力的“超界”使用没有明确的限制,而一旦行政权力“超界”使用,公民个体除了在事后进行行政诉讼之外,根本就没有及时寻找救济的方向,因此也就没有公民“逃离”政府行政强制的途径。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关注嘉禾拆迁事件,并且不以这一事件的公正解决为满足,不以上级干预、“组织处理”为满足。我们关注的是公民在政府权力之下的常态安全问题。嘉禾事件是“强制折迁”事件,其性质是强制行政的过“强”过滥,是强制行政的无边无际,而不是强制的具体、偶然使用。一个如此“强制施政”的地方政府,该想一想它与人民的根本关系问题了。 相关专题:湖南嘉禾拆迁事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