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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青山开发困境:一场延续7年的马拉松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4日00:42 兰州晨报


大青山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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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三长"齐聚京城

  本报北京5月23日专电 (记者廖明 郝冬白) 兰州市民关注,并引起国内外多家媒体兴趣的大青山上诉案将于2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二审,包括榆中县政府副县长、大青山、丽新两公司董事长以及他们各自的智囊班子已陆续抵京,其中有一家公司的参战人员竟千里迢迢从兰州开来了一辆凯迪拉克。据悉,这是今年以来甘肃省上诉到最高法院开庭审理的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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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不愿接受记者采访的榆中县主管此项工作的副县长黄宗利,一审时代理县政府出庭应诉,此次他亲率一干事人马抵京应战,大青山公司董事长马骥飞抵京城,丽新公司董事长李骏飞及其随行人员则陆空并行,先后到京。

  目前,各方都不愿接受记者的采访,详细情况只有在法庭上才能披露。

  一则延续了7年的报道 一道难解的引风开发困局

  大青山开发-----一部被误读的杰作? 

  - 海外有媒体报道,每到冬季兰州就消失了,连美国最现代化的观测卫星也找不到。巍巍大青山被一些人指责为兰州市空气滞流的“罪魁”,被“千夫所指”。

  -20世纪末期,一场“史无前例”的“劈山救城”的工程辉煌上演,感动了许多人。

  -大青山开发为什么引起世界关注,理由很简单:因为每个人都是环境的“用户”!

  之一 追溯::“劈山”吸引世界眼球

  上世纪1997年5月18日,“——轰、——轰”,随着几声隆隆炮声,引东风入金城,夷高山为平地的“劈山救城”工程——大青山土地综合开发工程破土动工。这一壮举不但引起兰州市民和全国的极大关注,更吸引了世界的眼球。

  这“史无先例”的事件,《人民日报》、《羊城晚报》等数十家国内新闻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同时,也吸引了众多外国记者。美国《新闻周刊》记者迈克尔·拉里斯来了,《华尔街日报》记者彦·约翰逊来了,CNN有线电视记者爱卓·考波尔和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记者司秉诚也来了。

  在大青山演绎的新版“愚公移山”神话为何引起世界关注呢?

  最大的原因是,一些环保人士认为,兰州是世界上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之一,而位于榆中县来紫堡乡与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乡结合部海拔1690米的大青山就是阻挠新鲜空气进入兰州的一道屏障,是造成兰州污染的“罪魁”和“首犯”。这种说法现在论据不一定十分准确,但当时却激发了兰州市民的热情。因为当时兰州的空气污染程度确实叫人皱眉,尤其到了冬天,城市上空经常烟雾笼罩,大街小巷烟气腾腾,戴着口罩的人流在茫茫的雾霭中来往穿梭。一位外国“老记”曾撰文这样写道:“没有哪个地方比兰州的情况更糟糕了。该城市的空气是中国污染最严重的,空气粉尘含量是其首都北京的两倍,洛杉矶的10倍。”

  为了努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从1978年起,兰州人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仅“蓝天计划”的五大工程就花费了近15亿元。经过近20年的努力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于一个拥有200多万人口的重工业城市来说,环保工作仍不容乐观。

   削平大青山搞综合开发,特别是可以从打开的缺口引进“东风”,缓解兰州的污染,是个很诱惑兰州市民的梦想。因此,这项造福工程从1995年8月开始调查论证,到1996年6月批准立项,进展神速,当年8月在"兰洽会"招商引资。投资商也对开发前景十分看好。同年12月,深圳商贸公司,海南环亚经济发展公司,甘肃荣达房地产公司三家民营企业职合组成了“大青山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大青山公司),与榆中县政府签订了开发大青山的合同。榆中县政府也随即成立了“大青山开发办公室”负责项目开发中的相关事宜。

  迈克尔·拉里斯在《新闻周刊》上以《移山》为题,撰文称赞这项工程:“他们将采用水冲土法,削平城市东口的土山头,使窄峡口拓宽到2公里,使地形降低200米。从理论上说,新开峡谷将引来清风而驱走浊气。” 拉美社以中国各地采取措施为保护环境而斗争为题,突出报道了大青山综合开发工程。报道说,“来自该国西北部甘肃省兰州市的消息说,这里治理环境的工作已经开始,他们要把一条山脉夷平150米,以便为市区开辟一条通道,这样就可以使这个污染严重的重工业城市的有害空气排放出去,使新鲜空气流进来,从而改善人们的工作和生存环境。

  最近,加拿大记者康思吟专程来到兰州,再次关注大青山开发。她对记者说:“来兰州之前,我们只知道有大青山开发,却不知道兰州!”可见大青山在世界上受关注的程度。

  本报北京5月23日电 本报记者 郝冬白 廖明

  -开工短短20天,挖山27米,工程由“轰动”归于“沉寂”,被人们称为大青山开发的“短暂新气象”宣告结束。

  -“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鼾睡”?诉讼之火燃烧在即。

  -开发商朱企华一篇对榆中县政府颇有微词的文章成为矛盾升级的“导火索”。

  之二 沉寂:纠纷双方细说端倪

  1997年12月完成施工上水工程。截至1998年4月底,完成移动土方140万立方米,山体下降27米。

  然而,正当该工程红红火火时,却纠纷凸显,施工于1998年4月戛然而止。停工引起的震动,不亚于开工引起的轰动。

   榆中县政府分别于1999年2月和7月分别向大青山公司发函,通知解除双方签订的《开发大青山项目合同书》,并对前期开发有关事宜及善后进行协商。 大青山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

  2000年3月,榆中县政府与甘肃丽新建筑装饰公司签订《大青山开发协议书》,并委托丽新公司全权处理榆中县政府和大青山公司前期开发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大青山工程缘何匆匆归于沉寂?大青山开发公司、榆中县政府以及丽新公司各有说法。

  当时榆中县大青山综合开发指挥部主任刘正仓振振有辞:大青山开发前期,大青山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投入的2000万元资金先后用于公墓搬迁、省林工商公司园林试验场搬迁、方家泉村占地补偿费等。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开发商应在1997年6月30日前再投入3000万元的后续资金,以保证开发工程的顺利进行,否则,榆中方面有权终止合同。而就在工程项目急需资金的关键时刻,大青山公司内部出现了大的人事变动,且后续开发资金一直没有落实,使项目开发的诸多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工程停工后,榆中县政府先后致函大青山公司,催促他们尽快到位后续资金,恢复施工,并先后进行了多次洽谈。但令人遗憾的是后续开发资金不能到位,工程仍处于停顿状态,我们认为,该公司目前已无力组织实施大青山开发项目。

  对于工程停工的原因,大青山公司原董事长朱企华先生曾在一份给有关部门和领导写的材料中这样表述:“造成停工的表层原因是开发商投资不足,而其实质原因却是因为该项目的不良投资环境极大地影响了投资者的开发信心所致。”

  朱企华说,在公墓区的搬迁上,县政府给开发商提供了两条可供选择的途径:要么按2.9万棺坟包给县上完成,要么开发商自己组织搬迁,政府配合。在当时的情况下,为维护合作关系,公司只能选择前者,以770万元的代价包给该县大青山开发指挥部。但实际上,迁出的坟墓只有1.5万棺左右,同时,大青山公司又在承包合同外多支付100万元,这样,仅迁墓一项,公司就支出了870万元,比按实际需要多支出近400万元,开发商有苦难言。又如,开发区内占用的小马家梁上的部分耕地,实际最多有140亩,但当地政府的《征地补偿协议》称占地230亩,每亩补偿征地费2万元,我们又多支出180万元,这些地至今由当地农民耕种、收获,我们却要每年支付30万元的补产费。此外,从该项目开始,只要是地方出面协调的工作,公司都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大到几十万元的专车,小到几台传呼机、几吨汽油,同时,众多的“主管部门”也纷纷上门收取用水费、绿化费等费用,令开发商及其合作伙伴伤透了脑筋。而与此相反,一些涉及开发项目的根本大事,虽经开发商多次反映催促,有关方面却不能及时明确地给予答复和解决,一拖再拖,这就使开发商的投资信心减退,直至最终工程全面停工。

  对于朱企华的说法,刘正仓当时不以为然,他称,公墓搬迁共节余100多万元,那是县政府集体努力、上下协调的结果,并且当时也是双方签订合同时认可的。他说,县上为开发商力所能及地提供了优惠政策,榆政发(96)202号《关于向大青山土地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税收的函》就是一个书面的承诺,开发项目所涉及的所得税免征3年,土地增值税记帐缓征,项目获利后,所实现的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上缴后,由县财政返还80%。

  就是朱企华写的这篇《优化投资环境是招商引资的首要因素》文章引来了麻烦,在文章中尖锐地提出在大青山开发过程中榆中县投资环境不良等问题,使开发商丧失了信心。

  据有关人士说,这篇文章引起了榆中县有关方面不满,有人认为此文伤害了榆中县政府的“感情”,成为矛盾的“导火索”。

  本报北京5月23日电 本报记者 郝冬白 廖明

  -在诉讼中,“环境论”已经销声匿迹。

  -“四方纪要”反映出两个开发商“独享”或者“分享”开发大青山权力的心态。此纪要曾给该纠纷案的解决亮起了一盏细火,但这盏细火“倏尔即熄”。

  -由于诉讼标的改变,大青山案一审变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之三 现实: 诉讼跑起“马拉松”

  2000年4月12日,大青山公司以侵权为由将丽新公司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又追加榆中县政府为被告。

  大青山纠纷形成诉讼,且数年缠绕。

  2001年11月7日,兰州市中级法院对大青山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榆中县政府与大青山公司签订的《开发

  大青山项目合同书》应继续履行;榆中县政府与丽新公司签订的《大青山开发协议书》无效。宣判后,三方不

  服上诉,二审后,甘肃省高级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重审中,由于诉讼标的超出2000万元,该案提级由甘肃省高级

  人民法院成为一审法院管辖。

  此案在继续开庭审理中,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的介入,为此案的协调解决增添了一些新的变数。

  2003年11月14日,甘肃省人大、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参加,榆中县人民政府、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大青山公司、丽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经过多次讨价还价,四方形成一份“关于协调协商解决大青山纠纷的会议纪要”。

  纪要主要内容是:丽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退出开发,中铁二十局牵头与大青山公司共同组建新的开发公司与榆中县人民政府重新签定开发协议,启动大青山开发项目,拟将大青山建成集高等教育、高新科技、生活服务为一体的卫星城镇, 四方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达成协议。

  此后,榆中县政府本着抓好项目建设、为市场经济创造发展环境和提供优质服务的精神,组成专门工作组与中铁二十局集团积极有效地磋商,并初步达成了《开发经营大青山建设项目协议书(草案)》。

  该协议曾给大青山纠纷案的解决吹来了一股“春风”,但是,这股“春风”很快被复杂的原因吹散。时间不长,该四方会议纪要的履行受到影响,被有关人员称为“一个四方共赢、很可能促进国有特大型企业——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投资兰州”的计划受阻。

  该协议面临流产时,记者采访了大青山公司有关负责人,他对记者说:该案近4年的诉讼,给各方当事人,特别是大青山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民营经济的发展、投资环境的改善、重大项目的建设都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他们拟与榆中县政府积极磋商,请县政府牵头,积极推进和落实四方会议纪要精神,为兰州市东扩战略实施和榆中县经济发展,实实在在地把大青山开发项目启动起来,并在项目的建设中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

  记者采访了榆中县的委托代理人——甘肃兴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天保,他对记者说:法院的一审判决使漫漫的诉讼有了初步结果。可是,榆中县仍然有促成四方纪要实施的愿望。

  甘肃丽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赵近远律师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说,他们认为四方协商纪要反映了当时他们的意见,但有关要求没有得到落实。

  2003年12月31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敲响法槌,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大青山公司对榆中县政府、丽新公司关于停止侵权、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驳回榆中县政府其他反诉请求和丽新公司反诉请求;双方给付金额相互折抵,榆中县政府返还大青山公司投资本息、财务费用共计3352万余元 。

  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虽然法院下达一审判决,可是,并不能完全说明大青山开发纠纷已经完全解决。事情的发展结果证明了有关人士的说法,在诉讼时效内,3方同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烽火”再起!

  本报北京5月23日电 本报记者 郝冬白 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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