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禁止解聘艾滋患者 公众表示目前无法接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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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3日03:54 中国青年报 | |||||||||
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下文要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从事的工作存在传播艾滋病危险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通知其所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其所在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其聘用或劳动合同。 据山东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王处长介绍,山东以前并未发生过艾滋病病人或病毒携带者遭单位解聘的事情。
据了解,山东省自1992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来,截至今年3月底,全省已累计检查出感染者和病人295例,2003年9月底这个数字是240例。 法律界人士认为,卫生部门将真实情况告知病人单位,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但生病不是犯罪,为了保证个人利益,禁止单位以此为由解聘,体现了对病人权益的保护。 但是,这个体现了法律意识和人文关怀的规定要得到公众普遍认可,可能尚需时日。记者随机采访了部分普通民众。他们表示,都还不知晓这一规定。尽管他们中有半数以上自称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但在回答“假设知道自己所在单位出现了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或病人后将如何反应”这个问题时,他们仍然一致认为“单位当然应该解除合同,和艾滋病病人一起工作多可怕啊”。甚至有人说,如果单位不解除与艾滋病病人的合同,宁肯自己不要这份工作了。 该文件还强调,应使公众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掌握预防知识和办法,消除公众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病人的歧视。山东省的预期目标是到2005年,公众对艾滋病知识的知晓率要在城市中达到80%以上,在农村达到50%以上,在高危行为人群中要达到85%以上。记者 朱丽亚 相关专题:中国积极防治艾滋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