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定领导干部出访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6日03:0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省委省政府联合发文严格党政领导干部因公出访审批 本报讯(记者 庞惊涛 向朝阳)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联合印发《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因公出访审批原则》,要求全省贯彻执行。《原则》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出访,不得以任何名义携带配偶、子女。
《原则》规定,凡应由企事业人员完成的任务,不派党政领导干部出访;国(境)外邀请单位必须与出访人的身份相当,与出访任务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出访不得接受国内企业、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同一地区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同一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在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也不得在短期内就同一内容进行重复考察。出访团组访问一个国家或地区原则上不超过7天,访问两个国家或地区原则上不超过12天。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友好交流、考察访问团组,团组成员总数一般控制在5人以内,最多不超过6人。 相关专题:《党内监督条例》出台 反腐进入新阶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