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录新生禁收赞助费“三不准一禁止”防腐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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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6日04:51 东方新报 | |||||||||
本报讯 今年我省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7月10日至8月11日进行。为了保证高考录取招生公平公正,昨日,省教育考试院向各地、各校党政领导干部发出通知,要求他们在招生录取中须严格执行“三不准、一禁止”的规定,纪检监察部门要严防招生腐败发生。 纪检监察机构全程监督高考
省教育考试院要求各地各校教育纪检监察机构要对高考试卷安全保密与网络安全,考风考纪与考务管理,体育、艺术等特殊专业以及特殊类型和特殊形式招生的考试、评卷(分)与录取,自主命题,招生遗留问题处理,录取过程中投档、退档,以及增加、定向、预科等计划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高招实行“问责制” 高考招生录取中实行责任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的主要领导和高校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考试、录取工作和招生监察工作不重视、工作不到位导致出现问题的人员,不仅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事者,并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即:不准擅自超计划招生,不准特批录取未达到录取条件的考生,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的便利给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递条子、打招呼要求录取考生;禁止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社会中介组织及个人介绍、拉拢生源的任何活动。 禁止以赞助名义向考生收费 各地各校不准以任何理由利用高考招生乱收费。禁止向考生收取省物价、财政、教育三家共同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增加计划”、“定向”、“赞助”等名义向考生乱收费;禁止高校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或收费。各地各校按规定向考生收取费用,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出具统一收费依据。(卿永锋 胡立滢) 相关专题:2004年高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