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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对环境违法行为出重典 违反禁令行政降级处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6日11:52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6月7日电(张继东)记者昨日从浙江省环保局获悉:在“6·5”国际环境日前夕,浙江省委、省政府发出实施《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以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

  《通知》规定,各级党委及政府领导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背产业发展导向,违反区域或流域的环境资源保护规划,导致环境恶化或生态破坏的;放任、包庇、纵容环境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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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或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长期不解决或处理不当的;对本地区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及时妥善处理,造成损失加重,或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报告的;干扰、限制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管理和查处违法行为,致使主管部门不能依法行使职权的;授意、指使、强令环境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对不符合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予以验收通过的。如有上述行为之一,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特大损失或特别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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