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大吨小标”车辆?治理的步骤和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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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8日14:47 交通部网站 | |||||||||
“大吨小标”车辆,即汽车在出厂时,部门生产厂家受利益驱动,为了迎合市场,将原来设计制造的汽车载质量故意从大吨位改标为小吨位,并出售给车主使用。生产和销售“大吨小标”车辆,加剧了超限运输现象的泛滥,客观上给部分车主逃漏国家规费创造了条件,破坏了汽车运输市场秩序,威胁了交通安全,给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 国家对治理“大吨小标”车辆极为重视,制定了如下治理措施:
1.从2004年5月中旬起,由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和公安部在全国集中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工作,并力争在年内完成。各级发展改革、交通、公安部门要互相配合,分别在汽车生产、发牌和使用环节把好关,并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提供便利条件。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暂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是由发展改革委商交通部、公安部研究提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的要求、具体车型和相关技术参数,并由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发出公告。 二是由“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 三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和相关的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 四是对“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 五是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2.由质检总局牵头,对2004年4月1日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各汽车生产厂家要严格按照上述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相关专题:国家七部门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