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立法关注生活污染解民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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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0日09:53 中国环境报 | |||||||||
重新制定的《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获得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6月5日开始实施。新制定的《条例》突出厦门市特有的环境问题及解决措施,贴近群众生活,增加了住宅楼禁止开餐馆、高音喇叭不得当街叫卖、超标排放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等条款,困扰市民生活的一些环境污染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下为店面、上为住宅”是厦门多数房地产项目的套用模式,近年来,餐饮业油烟
针对近年来城市中较为常见的生活噪声污染,《条例》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推销产品、招揽顾客;不得在居住区和文教区使用广播喇叭叫买叫卖;在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不得从事噪声超标、干扰周围居民生活休息的活动;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噪声污染。 针对一些违法者虽经查处却拒不执行有关处罚规定进行治理的现象,新制定的《条例》设置了代执行制度,明确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开发利用者应承担整治责任。拒不履行恢复责任或者整治恢复不符合要求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整治恢复,所需费用由开发利用者承担。 结合厦门市在大规模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中存在的填海建地与保护海域的矛盾,新《条例》以专章对生态保护进行了规定,特别是明确禁止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围海填海活动,以期建设生态型海湾城市。 新制定的《条例》还吸收了厦门市近年来在环境保护与监管方面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与经验,对环保分局的法律地位,推行循环经济、从源头治理污染,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公众参与制度等问题进行了明确与规范。 原《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通过于1994年,经过十年的实施,已不能适应目前环境形势发展和公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新《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坚持了开门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原则,多次征求环保专家的意见,并广泛征求广大市民对环境立法的意见和建议,对其中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 相关专题:“酶可邦”关注环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