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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万通就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0日14:31 人民政协报

  郑万通秘书长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答记者问

  2004.03.13

  本报讯全国政协秘书长郑万通应邀接受了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人民政协报等新闻媒体的采访。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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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章程修正案》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据我们了解,政协章程先后经过了四次修改,请问这次部分修改政协章程的原因和总的原则是什么。

  答:全国政协之所以提出部分修改政协章程,从国家层面讲,是适应我们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从政协自身讲,是推动人民政协事业与时俱进的客观需要。自1954年第一部章程诞生以来,先后经过1978年、1982年、1994年和2000年四次修改。现行政协章程的总体框架和重要原则,是1982年邓小平任政协主席时亲自主持修改确定的,是一部好章程,需要保持连续和稳定。但也应当看到,自上次修改章程以来,我们国家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特别是中共十六大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如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提出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要求,明确了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等,对人民政协工作也作出了重要论述,这些都关系到人民政协事业的长远发展,需要在政协章程中加以体现。

  同时,新时期以来人民政协事业有很大发展,各级政协组织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经验,也遇到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问题,可以说修改政协章程,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政协工作的新要求,是人民政协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

  这次部分修改政协章程总的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共十六大精神,与宪法修改相衔接,适应新形势对人民政协工作的新要求,反映各级政协工作实践的成熟经验和成果,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通过章程加以规范的、非改不可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对可改可不改的或通过建立健全专项规章制度可以解决的不改。

  记者:听说这次部分修改政协章程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深入开展了研讨。请您介绍一下这次政协章程修正案的形成过程和主要特点。

  答:从去年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后提出修章,到今年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章程修正案,历时近一年。这次修改政协章程,大体经过了三个阶段的工作:

  一是提出任务、组织筹备阶段(2003年4月一7月)。4月,全国政协第四次主席会议研究提出部分修改政协章程。5月上旬,全国政协党组向中共中央报送了关于对政协章程进行部分修改的请示。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会议关于同意部分修改政协章程的批复精神,全国政协成立了以贾庆林主席为组长的章程修改领导小组,并抽调精干人员成立了章程修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周密的工作方案,做了大量资料收集整理和理论研究工作,为修改政协章程工作的开展奠定了比较好的基础。

  二是调查研究、听取意见阶段(2003年7月—11月)。7月,全国政协十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了《关于部分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决定》,正式启动了修改章程工作。8、9月份,章程修改领导小组接连在西安、大连、苏州召开了三次片会,在北京召开了三次座谈会,分别征求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协,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部分专家学者和一些参加过政协章程修改工作的老同志的意见。同时又在武汉听取了15个副省级市政协的意见。在广泛听取和逐条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章程修改办公室于10月底提出了一个章程修正案(草案)初稿供领导小组讨论。

  三是反复修改、进行审议阶段(2003年12月—2004年2月)。经对初稿的认真讨论修改,于2003年12月形成政协章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分送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31个省级政协及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2004年1月上旬,章程修改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暨主席会议经对反馈意见进行讨论研究后,将拟修改内容报中共中央。2月中下旬,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和政治局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了修改政协章程的主要内容。2月底,全国政协十届四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章程修正案(草案),并决定将这个章程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审议。经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审议,3月12日,全国政协十届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政协章程修正案将于宪法修正案通过后公布生效。

  从章程修正案的形成过程可以看出,这次修改章程,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这次修改章程工作始终是在中共中央和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的领导下进行的。在修改过程中,胡锦涛总书记专门听取了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关于政协章程修改工作情况的汇报,并作了重要指示。中共中央的高度重视,保证了政协章程修改工作始终坚持了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充分发扬了民主。在修改过程中,章程修改领导小组尽可能地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了解各个层次、各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贾庆林主席、王忠禹副主席等全国政协领导亲自带队赴各地调研,亲自主持或参加征求意见的座谈会,体现了新一届政协领导深入群众、求真务实的作风。许多委员认为,这次修改政协章程听取意见范围之广泛、研讨之深入,在政协的历史上是少有的。三是严格按程序办事。这次章程修改从向中共中央进行请示,到向各有关方面广泛征求意见,直至将章程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政协十届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每个阶段的每一项工作都严格按照政协的有关程序进行,克服随意性,增强科学性,确保了章程修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记者:请您谈谈这次修改章程的主要内容。

  答:根据各个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这次章程修改比较大的改动有22条,我说几个主要方面:比如,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定为人民政协的指导思想。原有的政协章程,只明确了人民政协的政治基础,没有明确人民政协的指导思想。政治基础是指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等。这次章程修改,在章程《总纲》第五自然段增写了“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这样,就在章程表述政治基础之前加上了指导思想的表述,这是非常必要的。中共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中国共产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和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都已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表述,作为人民政协重要参加单位的各民主党派也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了各自的章程。人民政协作为共产党领导的重要政治组织,作为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履行职能的工作中充分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政协章程中明确人民政协的指导思想,就从根本上保证了政协工作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此外,章程还增加有关“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内容,有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的内容,有关“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内容,有关“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容,以及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等内容。这些都是中共十六大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章程对指导政协工作更好地服务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比如,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写入章程;把表述人民政协性质的三句话和表述人民政协职能的三句话进行了规范和调整重新写入章程;把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写入章程。这些对政协事业的发展和政协工作的开拓,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共同确立和发展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在章程《总纲》中增写“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的内容,这样修改,有利于更好地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切实发挥政协作为实行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的作用,促进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性质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政协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依据,是人民政协继往开来的方向和使命。明确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并写入章程,是中共中央对新时期人民政协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发展。

  章程中涉及政协性质的三句话,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原来是分为两处表述的。为有利于人们对政协性质的准确认识和完整把握,章程修正案按照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的规范性提法,将其合并为一处进行了完整表述。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但现行章程没有把参政议政职能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并列在一起表述,并且对参政议政内容也没有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一样作出规定。为有利于人们对参政议政作为人民政协一项主要职能的正确理解和把握,章程修正案明确把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这三项主要职能作并列作表述,并且根据中共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和各级政协实践的成熟经验,对参政议政的内容作出了规定。

  这次章程修改一个很突出的地方,就是章程修正案关于基本政治制度、政协性质、政协职能、政协两大主题的表述,是一组完整的、严密的表述,十分清楚地说明了新时期人民政协的性质和作用。一方面,人民政协作为中国人民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它实行的是大团结、大联合,团结和联合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团结和联合在社会变革中新出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团结和联合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团结和联合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一切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总之,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为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共同奋斗。另一方面,人民政协作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作为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民主的重要形式,它又是一种协商议政的场所,又是一种民主的渠道。在这里可以研究讨论需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各种问题;可以反映各种社情民意。这就是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团结和民主相伴相随,相辅相成,融合在政协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全部过程之中。修订后的政协章程,如此完整地规范政协的定性、定位,必将推动政协各方面工作的深入开展。

  比如,这次章程修改对政协委员的条件、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原有的章程这方面比较薄弱。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在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享有很高的政治地位,肩负着重大责任。政协章程应当对委员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章程修正案根据章程关于人民政协政治基础等规定的表述,在第二十四条末分两款增加关于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对委员的基本要求。基本条件实际上是七条:1.热爱祖国;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拥护社会主义事业;4.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5.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6.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7.有参政议政能力。基本要求实际上是三项:1.要密切联系群众;2.要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3.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这些规定,体现了政协性质和职能对政协委员的基本要求,是必要的、也是适宜的。

  比如,这次修改章程,还对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和程序进一步加以完善和规范。明确规定了政协换届大会预备会议的程序,解决了长期存在的政协换届大会新老衔接程序不顺的问题。对政协界别和委员产生的程序也作了必要的规定和补充,使政协章程更具有实际的操作性。

  列举以上四个方面,都是章程修正案对原章程的重要修改。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重要修改,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记者:请问这次部分修改政协章程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共同的行为准则,是各级政协设立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修改政协章程不仅是人民政协加强自身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到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件大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刚刚闭幕的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共十六大精神,反映了新时期政协工作的成熟经验,凝聚了各级政协组织、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广大委员的共识。我们相信,新修订的政协章程的公布实施,必将有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政协组织的领导,有利于发挥我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有利于维护和扩大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各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共同的政治基础,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我们相信,新修订的政协章程的公布实施,必将推动人民政协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对人民政协事业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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