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严惩“丐头”论是对司法的误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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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2日10:09 新京报 | |||||||||
作者:薛克勤 《新京报》6月10日的《严惩“丐头”温暖人心》一文,提出了“禁止乞讨不如规范乞讨,而规范乞讨就必须打击‘丐头’”的观点。笔者认为这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对司法行为的误读。
乞讨本身并不构成犯罪是毋庸置疑的。媒体上时常出现的所谓“丐帮”,是一个混淆了不道德行为、轻微违法和犯罪行为界限的含混概念。在没有确凿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不应将“丐帮”有罪推定为具有黑社会团伙性质。所谓“丐帮帮主”、“丐头”等舆论加封的头衔,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犯罪集团或团伙的首领,笼统地提出严惩“丐头”,势必推动打击犯罪的扩大化。 笔者注意到,6月9日的《新快报》等媒体报道白云区法院的判决时,法院给被告人宫清平判刑8年,是对其拐骗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的数罪并罚,而不是他的所谓“丐头”身份。尽管在乞丐队伍中混杂有众多道德水平低下、违法行为频仍的人,甚至还有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和现行犯罪人员,但这都不构成彻底禁乞或全面否定乞丐群体的理由。然而,9日和10日的不少媒体对此案的报道,都不约而同地突出了“丐头”、“丐帮帮主”等身份。媒体过分强调“丐头”或“丐帮帮主”等不准确的提法,势必会冲淡人们对宫清平所犯罪行的注意力。事实上,宫清平的当庭大哭,也和他对法院判决的误读有关。如果宫清平和媒体都认为他是因“丐头”获罪,司法裁判所要实现的社会正义价值在哪里? 诚如《严惩“丐头”温暖人心》所说,“自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乞讨问题就更为突出,对那些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也成了城市管理部门的难题”。如何正确认识、依法处理城市流浪乞讨现象,是一项复杂而又敏感的社会系统工程,绝不是简单的“严惩‘丐头’”四个字所能承载的。当各地认真而又谨慎地探索各种解决乞讨问题的路子时,要谨防让随意“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的理论与实践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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