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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价销售每千瓦时平均上调3.4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22:5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17日电(记者王蔚)记者17日从北京市发改委获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关于疏导华北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北京市的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上调3.4分(含税),自2004年6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记者了解,此次电价调整主要用于解决电网投资还本付息、电厂煤炭涨价等因素对电价的影响。电价调整范围为除农业生产、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以外的各类用电。对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调整问题,北京市发改委正在研究方案,并将召开价格听证会,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国家发改委核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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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还规定,农业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电,一律执行农业生产电价。高校学生食堂、澡堂用电,凡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为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试行差别电价。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分别在规定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再提高2分和5分。为发挥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引导用户合理用电的作用,缓解北京市用电紧张的状况,对执行峰谷电价的用户,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3个月的抄见电量执行季节性电价,低谷电价在现行各类用电低谷电价基础上下浮20%;执行两部制电价用户的平时段电价,在现行各类用电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11%,执行单一制电价用户的平时段电价,在现行各类用电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5.5%。

  为了规范电价管理,北京燃煤机组执行国家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利用小时统一为5500小时,超过以上发电利用小时的电量执行超发电价,超发电价统一为每千瓦时0.2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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