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考舞弊案追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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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02:53 新闻晨报 | |||||||||
最新消息 两名郑州大二学生涉案 密谋从春节开始 记者从镇平警方得到的消息:16日晚上,又有两名此次“河南高考舞弊事件”的涉案大学生在郑州被警方拘留。
据悉,这两人分别是郑州大学和郑州升达学院的大二学生,他们也参与了这次舞弊事件。这两人都是贾树川向警方供出的,他已于16日晚被警方从兰州押至镇平县看守所。其中郑州大学的那名大二学生也参加了高考,但考场不在南阳。警方有关人士还透露,早在今年春节的时候,邵将、贾树川和该郑州大学大二学生就开始了“碰头密谋”。 此次警方成立了郑州和兰州两个专案组,共开出十张拘留证,目前已到案7人。 目前还有一种说法是,高考之前镇平警方就已接到举报,并将有关参与舞弊人员监控起来,但为了不影响其他考生,所以一直等到6月8日考试结束后才开始行动。但是这种说法尚未得到警方证实。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破工作 相关负责人接受晨报专访 河南高考舞弊案定性内幕 晨报特派记者 于任飞 河南镇平摄影报道 昨天上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的负责人接受了晨报记者的专访。他透露,早在“河南高考舞弊事件”案发后的第四天,检察机关就介入了此案的侦破工作,此外检察院对邵将、贾树川等人的逮捕令将于近日下达。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察” “检察院在高考舞弊事件发生的第二天就知道了这件事,”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主持工作的副科长梁清江对记者说。案发后第四天,即6月11日,镇平县检察院派出两名主诉检察官“提前介入”到了这个案件中。梁科长介绍说,检察院提前介入的案件都是一些大案要案敏感案件,这些案件有可能成为刑事案件并移送检察院起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主要目的是协助公安机关提取证据,“引导侦察”利于起诉。 梁清江说,由于这个案件涉及到的犯罪嫌疑人较多,所以在6月15日,镇平县检察院又派出了公诉科科长在内的两名主诉检察官。据了解,检察官们提前介入“河南高考舞弊案”后主要进行了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对电子证据的调取,即对十余部手机和一部笔记本电脑进行“证据固定”也就是防止在开庭前证据丢失;二是对涉案人员的责任进行定性,梁副科长说此案的涉案人员虽然很多但大都是未成年人,故多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作为办案人员,梁清江昨天上午还到镇平公安局对此案的证据进行了调取。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定性准确 “我认为公安机关对此案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定性准确”,梁清江对记者说。据他介绍,目前刑法中与“国家秘密”有关的罪共有三项,一是“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泄漏或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罪”,另一个就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前一项罪名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后一项罪名的犯罪主体广泛,从犯罪主体角度来看邵将等人显然适合第二项罪名。此外,高考作为国家一级考试,它的试题属国家绝密级。 据了解,“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是“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梁清江科长对照此案解释说,邵将和贾树川不是应届考生,没有资格参加高考,他们在高考尚未结束时通过非法手段获得高考试题,就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可以排除“窃取”和“收买”方法,所以应当属于“使用刺探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至于,另外四名涉案考生已经通过社会报名点取得了高考资格,那么他们在考场上以合法的方式获知试题后夹带出考场也算是“刺探”吗?其他被拘留的四名涉案考生是否能以此罪名定性?梁清江副科长的回答是:如果事先这四名考生没有和邵将进行预谋舞弊,那么他们在开考一小时后夹带试题出考场就不算违法。以前也出现过考生将试题抄在垫板上带出考场,目的是考试结束后对答案以便于估分填报志愿,但他们都是在考试结束后才被允许离开考点的。 “这次镇平发生舞弊案算是全国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这些年来高考、成人高考的舞弊事件率见不鲜,虽然有关部门也进行了处理,可是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似乎还没有过,最多到公安机关那一层。”不过梁清江对这次“河南高考舞弊事件”究竟能在司法程序上走多远也表示了忧虑,“毕竟没有相关的考试法,最后的结果很难讲。目前我们正在组织有关人员就此案进行研讨。假如这个案子真能走到法院判决那一步,也算是对法治进程的一个贡献,至少有了一个判例。” 刑法专家观点 高考开始后 试题应不再算国家秘密 “教育部新闻办主任王旭明曾在教育部公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高等教育统一考试试题包括答案,在启用前属于国家绝密级材料……可见,高考试卷在考生启用后已经失去了其绝密性。启用后再向他人透漏试卷或者答案内容,只能认为是属于普通的考试作弊行为。所以邵将等人的行为不能视为使用“刺探”方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徐松林在接受晨报记者采访时,提出不同的观点。 他建议设立专门、统一的考试行政部门,统辖各类考试。具体执行相关法规,制定各类规章,以统一整治考试秩序。改变目前有关考试的规章制度混乱的局面。 对高考这样的考试进行秩序规范,应当上升到国家立法的层次。徐教授认为,“订立《考试法》是符合社会要求的。作为行政法之一,《考试法》应主要规定与考试有关的组织机构、主办者、报名、招生、录取、考试纪律、处罚等制度。 “另外,随着考试形式和现代科技手段的多样化,考试舞弊防不胜防,又给社会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因此有必要在刑法上增设专门的“考试舞弊罪”,预防、打击和惩治一些后果严重,情形恶劣的考试舞弊行为。”徐松林认为,考试舞弊罪并不适用于所有考试舞弊的行为,应当严格的界定。首先考试舞弊罪应当仅适用于那些全国性的,有重大影响的考试,例如高考、研究生考试以及各种全国性的资格考试等;其次,应当仅适用于后果严重、手段恶劣、损害巨大的情形,例如有牟利行为、人数多、致使重考等。 链接 刑法第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专题:河南高考舞弊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