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查获系列运贩毒大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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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6日03:29 时代商报 | |||||||||
这起贩毒案是近年来在辽宁省乃至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被告人宋晓东自2001年春节后至2003年4月,从深圳等地购入将近5万粒摇头丸,通过邮寄和航空托运等方式发往大连和丹东,通过被告人朱世川接货和从中联络,“批发”给丹东的毒贩沈晓莉、刘福文,再由二者通过陆路等途径,“零售”给沈阳、本溪、营口、辽阳等地的毒贩,形成了空地一体,以深圳为源头,以丹东为中转站,以沈阳、本溪、营口、辽阳为集散地的“采购、批发、零售”一条龙贩毒网络。
该贩毒集团经营多年,组织严密,居无定所,作案手段诡秘,反侦查能力极强。他们通常借用邻居或朋友的身份证,以航空特快专递方式贩运毒品,牵连一些不知情者。 丹东中院于今年5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宋晓东、朱世川、沈晓莉、刘福文分别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志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世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上诉至省高院。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中。 抚顺:53包海洛因吞入腹中 被告人毕延民于2003年6月间在云南省思茅地区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雇佣被告人时述强为其运输毒品。6月20日,毕让时将分装成53包共350克海洛因吞入腹中,二人乘飞机飞往沈阳。当日20时许,二人在沈阳桃仙国际机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毕延民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判处被告人时述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宣判后,时述强服判,毕延民以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省高院经审理,于2004年2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连:报箱、电表箱成藏毒点 被告人刘洪帅、谢文涛将从外地购买的海洛因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包装后,交给在大连市雇佣的被告人李玉增,由李将海洛因藏匿在大连市区居民楼道内报箱或电表箱等隐蔽处,而后将海洛因藏匿的具体地点电话告知被告人张晶或尚金欣从而完成交易过程。通过上述交易方式,在2002年下半年和2003年3月中旬至6月中旬期间,刘、谢、李、张贩卖海洛因约1千克。在2003年1月至3月中旬期间,刘、李、尚贩卖海洛因约240克。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洪帅、谢文涛犯贩卖毒品罪,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玉增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晶、尚金欣、李慧滨有期徒刑十五年及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至2万元。宣判后,5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此案正在二审中。 鞍山:邮件中搜出海洛因 被告人柳世英于2003年7月9日13时许,在海城市南门大厅附近按约定接收他人从广州邮寄的藏有毒品海洛因的3件邮件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并从其中一邮件内搜出海洛因349克。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柳世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柳世英服判,省高院已依法核准该判决。 抚顺:贩卖201支海洛因针剂 被告人李有芳于2003年6、7月间从方欣处(另案处理)购买标有“盐酸哌替啶”字样的针剂201支(总重量410.643克)并多次向他人出售。同年7月23日,李在与吸毒人员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检验,在该针剂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有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李有芳服判,省高院已依法核准该判决。 抚顺:收万元酬金替人运毒 被告人刘长忠伙同申恩海(在逃)等人于2003年7月从抚顺市窜至云南省瑞丽市,申出资购买毒品海洛因后,以人民币1万元作为酬金指使刘将海洛因运回抚顺。当月18日,刘被公安人员抓获,从其身上收缴海洛因679.6克。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长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长忠提出上诉,省高院考虑刘长忠系受人雇佣,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等情节,于2004年3月19日改判刘长忠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报记者 吴丹 相关专题:国际禁毒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