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受害“大头婴儿”起诉劣质奶粉经销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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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7日09:53 新华网 | |||||||||
新华网合肥6月27日电(靳生) 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又有新进展。6月23日,安徽太和县去年8月出生的小奥强在其父母的代理下正式起诉部分不法商贩,小奥强的父母韩某、高某也同时作为原告。目前安徽阜阳市中院已受理此案。 小奥强是阜阳市太和县人,2003年8月6日出生。他的代理人在诉状中说,他出生时7斤多重,发育正常,体格健康。出生十多天后开始食用标注为“伊鹿”牌的婴儿奶粉。连续
在医生的建议下,去年11月小奥强的亲属将“伊鹿”奶粉样品送入阜阳市疾病防治控制中心,检测结果表明其主要营养成分蛋白质仅为6.69%,远低于国家标准,是直接导致小奥强营养不良综合征的原因。获此结论后,小奥强亲属多次与该县某镇的直接销售者张某等交涉,张某等承认向原告销售“伊鹿”奶粉的事实,并提供了“伊鹿”奶粉供应商的有关情况。 随后,原告亲属向有关部门投诉,经太和县消费者协会及太和县工商局立案调查,去年12月有关部门查封了经销商尚在销售的“伊鹿”奶粉三件,并抽样送检。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所的检验报告表明,“伊鹿”奶粉的蛋白质远低于国家标准。经查,太和县该品牌奶粉经营部是2001年8月开办的,登记经营者成了被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配偶也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诉状认为,被告销售不合格奶粉的行为给小奥强带来巨大的人身损害。智力发育障碍、体弱多病、身材矮小等对奥强以后的健康、读书、就业、婚姻带来巨大的生理和心理创伤。同时,小奥强因食用不合格的奶粉所遭受的巨大损害,也给其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 原告认为,他们作为消费者购买和食用被告销售的缺陷产品导致人身健康权受到损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他们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原告医疗损失、精神损失等近25万余元,其中小奥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其父母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孔维钊律师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相信法律会给小奥强乃至劣质奶粉事件中所有受害婴儿一个说法。 相关专题:劣质奶粉害死婴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