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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第一贪”引发疑问-贪多少才会走上断头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9日11:17 新华网


“安徽第一贪”尹西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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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第一贪”尹西才


  “贪”多少才会走上断头台?

  “安徽第一贪”尹西才的同案犯、淮北矿业集团林业处下属企业女经理关莉,因涉嫌贪污公款86.6万元,日前在淮北市烈山区法院审理结束,择日宣判。就在此案公审的前后,惊曝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金融第一案”,犯罪嫌疑人石雪一个人涉案金额高达2.6亿元;由贵州交通厅案引出的原贵州省委书记、人大主任刘方仁案,北京二审完结,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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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在即。涉案金额超过500万......。一连串让人咋舌的腐败分子涉案金额数字之后,“贪多少才会走上断头台”,再次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

  “安徽第一贪”引发的疑问

  “贪”,《现代汉语词典》释义:“原指爱财”。在党和政府加大反腐倡廉力度之后,口头语中,“贪”字常常代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权力和职务,非法敛财,中饱私囊。在司法范畴,“贪”字涵盖了贪污、受贿、非法占有、财产来历不明等罪名。

  在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和地区,无不对以公众赋与的权力谋私者予以重判。我国对此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尹西才,男,现年50岁,安徽省阜阳市人。1995年任淮北矿务局(现称淮北矿业集团)林业处处长,1996后兼任省该处下属企业安徽金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任职期间,尹西才采用截留销售收入、私设小金库以及贪污技术服务费等手段,单独、指使或伙同他人贪污公款902.6447万元,其中个人所得赃款570余万元;且尹西才在担任国有企业负责人期间,积攒家庭财产人民币2028.679395万元、美元66.821655万元,扣除其家庭合法收入和能够说明来源的部分外,尚有人民币1091万余元、美元66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案发后侦察机关冻结、扣押尹西才财产人民币2310万余元和美元66万余元。尹西才贪污数额、查明家庭财产,均创下安徽省腐败案件个人涉案金额纪录,有“安徽第一贪”之称。

  2004年3月,尹西才案件一审判处“死缓”。

  “死缓不死”,几成定式。判决一宣布,安徽省内省内,对“‘贪’多少才会走上断头台”展开热烈讨论。记者为尹西才案在淮北市采访,受访者多有质询:“第一贪”不上断头台以后谁还会因“贪”字走上断头台?敛财3000多万不因罪而亡命,法律尊严何在?其后者贪得许多才会性命不保?创安徽50年反贪史之最的贪污腐败犯如此判处,以后安徽的贪污腐败犯罪还该么判?党政官员、国家公职人员家财万贯,从何而来?这些人“财产来历不明”到底该怎么看待?

  据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尹西才案件“判决书”和该院审判委员会的解释,“尹西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尚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历不罪。被告人尹西才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即便如此,“数罪并罚”还是“死缓”。理由是“鉴于被告人尹西才归案后能够向李某、吴某催要欠款用于退赃,案发后侦察机关已冻结、扣押被告人尹西才财产,对被告人尹西才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淮北市检察院反贪局参与本案侦查的大要案指挥中心主任黄昊等,在尹西才公判前接受记者采访就表示担忧:虽说尹西才是“安徽第一贪”,数额惊人,证据确凿,但如何判处还很难说。因为就法律而言,“10年以上”就可以,情节是否严重,主要是看法官怎样判断。”果然,一审法官宣判后尹西才本人也不服气,他对自己的辩护律师声称:“按法律我觉得也可以判10年。”

  尹西才本人如何看待这样的量刑?2004年3月17日,尹案宣判之后,记者通过公诉机关向审理尹案的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采访尹本人。法院负责宣传教育的处长司广群在获得院领导同意后,“征询”尹本人意见。后司处长告诉记者:“尹西才不高兴了,他说他最多判10年,判重了,不接受采访。”淮北法院“尊重”了尹西才,记者就无从得知尹本人如何认识《刑法》383条。

  后来,记者获知司处长在记者约定的时间里带领一家地方报记者对尹西才进行了采访,同时还在发表的新闻中署上了自己的大名。当然,文章里没有很多关心此案的人想知道的问题。特别是尹西才认为“贪多少才该掉脑袋”的问题。

  “贪”者的家财真有不明?

  反贪污腐败案件中司法界业外人士凭直感而义愤,而法学专业人士,则集中在讨论法官量刑自由度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认定等司法问题上。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尹西才案判决议论中凸现出来。根据《刑法》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巨额”是多少?百万?千万?亿元?亦或更多?没有界定。

  尹西才一直在淮北矿务局上班,后升任林业处处长。林业处在矿务局的位置可想而知。尹西才案件公开后,“不明财产”之巨令人震惊,而法律对此项罪名判罚之轻同样让人难以接受。安徽省糖酒公司副总经理程向阳打电话询问记者:“党政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动辄数千万家资,不贪污,即受贿,否则从何而来?”他呼吁:“对党政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财产来源不明超过一定金额的,按贪污论处”。本次安徽省“两会”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对此项罪名判罚尺度表示出强烈不满。安徽大学法学院部分专家教授甚至提出,“财产来源不明”是为党政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司法处置留下的“后门”。

  记者对安徽省2000年以来贪污腐败案件进行了粗略统计,平均涉案总额中被认定为贪污、受贿的不到四分之一。最为典型的是原阜阳市市长肖作新案,违法收入超过2000万,认定为贪污受贿的仅2万多元。同一犯罪主体,同样是排除在合法收入之外的不义之财,量刑轻重过于悬殊。

  据法学专家介绍,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时加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近年来由于形势的发展,成为诘难最多的法律条款。理由之一就是该罪名最高判处期限只有5年,因而成为某些严重贪污贿赂犯罪的“避难所”,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侦查和公诉部门的举证责任。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文化就2004年全国政协会上就提案建议:取消这一贪官的“免死牌” !马鞍山市市委书记丁海中提出:对《刑法》相关部分进行修改,提高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期;淮北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指出:反贪案件既要打击犯罪的功效,也应有净化社会的良好影响。现在刚好相反,犯罪案值一个高过一个,认定贪污贿赂的比重却很小,判处显轻。导致贪官抓越多,公众意见越大,议论越多。如果能从法律上细化,严格界定范围,可有效防止正在出现的以罚代刑、以行政处罚代刑事追究的倾向。

  据介绍,国外对“公职人员财产来历不明”也有不同认定方式。新加坡的法律就规定:凡是国家公职人员财产说明不了来历的,按贪污论处。

  让反腐败判例经得起法律和社会双重尺度的度量

  安徽省检察官协会会长、安徽省检察院前检察长宋孝贤提出:“我国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特别是贪污腐败案件,从10年到死刑,不仅尺度难以把握,还给司法腐败留有空间。”

  认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工作人员、法学研究人员和律师特别多。安达律师事务所马军律师等还分析:贪官揪了出来,大家还有很多猜忌,就是因为法律界定不明晰。这样判也可以,那样判也可以,老百姓的想象空间自然就大了。加上社会“仇贪”心理,认为10万以上的贪官都该杀,而判决的结果往往多是从轻发落,几百万都死不了,反差越来越大。于是人们一提反贪案件,总要想起被毛主席批准枪毙了的刘青山、张子善。这是建国后人民法院审理的经济犯罪第一要案。时任天津市负责人的刘、张二人,因贪污近3万元, 1952年2月10日,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审后送上断头台。

  在西方一些国家和地区,前面的案例就成了后面量刑的依据之一。在我国,法律上没有这一项规定。但反腐倡廉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公众往往把众多案例放在一起,以公布的判刑结果进行评判。

  尹西才案的判决其实只是一种趋势的具体表现。记者随手拣出一例:震惊河南的原濮阳市生物化学工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季长喜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今年初一审也是“死缓”。季长喜先后贪污公款445万元、挪用公款1500万元用于私人营利,并滥用职权、违规经营,导致公司亏损2.3亿,1300名职工下岗失业。经检察机关公诉,一审法院以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

  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季某不仅贪污巨款,为私利把企业搞垮,还使1300多职工丢掉饭碗,多少个家庭衣食无着。情节不可谓不“特别严重”,但判决的结果还是保住一命。

  2003年以来,安徽查处了11名厅级、数十名处级干部的贪污腐败案,涉案金额从数十万元到数百万元不等,无一判刑超过15年。

  据安徽大学法律研究人员介绍,因受贿10万元被判死刑的案例全国至今仅有一例,就是轰动一时的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中原綦江县长林世元。林因受贿10万元一审被判死刑。但林上诉后,即被重庆高级法院改判为“死缓”,理由是林世元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

  还有是影响面极大的厦门远华案中的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庄如顺,因受贿一辆价值40万元的高级轿车和12万元现金,一审被判死刑。但庄并没有被“立即执行”,而是在3年后的2003年底,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改判“死缓”。

  多年前,100万元被认为是事实标准,以下一般不判死刑。随着巨贪的一一“曝光”,公众心理线和实际判处线都在上移。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因受贿500多万元而被判死刑,这个数额当时被很多人认为是中国打击经济犯罪的死刑“新标准”。但此后,这个标准似乎越来越宽松,先是有深圳原海关关长赵玉存受贿900多万元被判无期徒刑,此后湖南“女巨贪”蒋艳平受贿200万元被二审改判死缓,湖南娄底市原副市长赵更效受贿860万元被一审判处死缓,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家族受贿2000多万元,也只被判死缓。

  有专家总结,“贪”者走不上断头台,客观上造成了当前中国处理经济犯罪问题上的刑罚尴尬:它一方面表现在规定可判死刑的数额线较低而实际判处线很高;另一方面表现在经济发达地区贪官比不发达地区贪官风险更小。即同一国度内的不法律标准:同一犯罪事实下东轻西重,南轻北重。最高人民检察院文盛堂在研究了中国近年来的反腐败案件后还发现:案发越晚、隐蔽期越长,被判死刑的可能性就越小。近两年来对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贪官都不判处死刑的实际做法就默认了这一点。

  民谚说:针孔大的漏洞就会有斗大的风。公开的反“贪”审判如有一丝缝隙,市场经济中钱财的极端诱惑之下,隐蔽的“贪”者就会抱着侥幸心理变本加励,聚敛无度。2004年3月,最高检察院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所作的报告就披露,近5年来,检察院查处的贪污贿赂、渎职案件达207103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12830人;5年审结的案件99306件,判处犯罪分子83308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公务人员2662人,比前一个5年上升65%。仅2003年一年,省、部级干部就有6人因“贪”入狱。

  历史上的法家理论认为:刑不严、法不峻,实为“枉民”。如果我们再不正面回答“‘贪’多少会走上断头台”的问题了,不仅可以防止腐败分子漏网,更大的功用在于教育人民。(完)来源:焦点网谈 新华网安徽频道  作者:新华社记者 偶正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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