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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显示四川石油管理局曾要求“尽快点火”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14:2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万州7月14日电(记者邹辉)“一二·二三”特大井喷事故案今天上午在重庆市万州区正式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在法庭上宣读的起诉书显示,四川石油管理局高层曾明确要求“尽快点火”。

  此前各方认为点火时机被延误是造成井喷事故扩大的直接原因。检察机关宣读的“起诉书”称,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十一时三十分左右,当被告人吴华确知已有人因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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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中毒死亡,并接到四川石油管理局胥永杰副局长明确要求“尽快点火,确保人员安全”的指示后,本应依照公司《应急工作手册》中所确定的应急决策的基本原则,尽快组织实施点火,将硫化氢有害气体充分燃烧,以“防止二次事故,阻断危害物源”,但被告人吴华由于事先未能准确地掌握井口的喷势情况,而不能“权衡损益风险,决策当机立断”作出点火指令。

  直至二十四日十三时许,当钻井十二队副队长崔龙在井口附近执行搜救任务时,意外发现井口停喷,被告人吴华才安排公司职工曾明昌和钟策去井场踏勘,后又与四川石油管理局工程技术部部长伍贤柱、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东北气矿副总工程师乐宏一道亲往井场进行了踏勘,经踏勘情况属实后,十四时许,被告人吴华才决定组织实施放喷点火。由于事先未制定点火方案,直至十六时许方点火成功。其行为致使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时间延长并进一步扩散,是“一二·二三”事故扩大的直接原因。

  起诉书还称,二十四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吴华亲自率队由重庆市区赶往事故现场组织抢险。途中,当已赶到事故现场的曾伟向其请示是否可以点火时,吴华认为现场情况不明未同意点火,但被告人吴华又不及时督促或指派有关人员监视井口喷势情况,检测井场周围硫化氢在空气中的含量,查明现场情况。

  二十四日凌晨一时许,当被告人吴华接到原川东钻控公司经理欧书伟电话,转告四川石油管理局胥永杰副局长“绝不能死一人”的指示,以及二十四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左右,到达井场附近的开县高桥镇时听到公司人武部副部长曾义彬汇报“可能有人死亡”的情况后,本应按有关规章制度,及时安排人员监视井场情况,但被告人吴华却违反上述规定,在事故现场物资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仍未安排专人对井场进行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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