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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里的“周岁”定义让理赔添障碍烦恼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17:13 CCTV《生活》


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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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应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




树干砸倒了程晓鹏


  一提起“周岁”,按照通常的习惯人们都是以生日来计算的。这种算法也是人们的惯例。可最近在苏州却发生这样一件事,一份保险合同让周岁有了另一种算法,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保险理赔凭添障碍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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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还要从一件突如奇来的意外说起。2004年的3月3日,快要高考的程晓鹏跟往常一样,晚上9点上完辅导课后,骑自行车沿东北街回家。可也就在这天晚上,一辆违章驶入东北街的集装箱运输车出现在晓鹏的身后,高大的车身撞到了路边的一棵的梧桐树,被撞断的粗大树支从身后砸到了骑车回家的晓鹏身上。好心的市民立即把他送到了苏州市第四人民医院。虽然经过几天全力抢救, 2004年3月8日年仅十八岁零三个月的程晓鹏还是因脑部损伤严重而离开了人世。

  活泼健康的儿子因意外伤害突然离去,让程先生夫妇承受了难以想象的悲痛。处理完儿子的后事,夫妇俩想到了在晓鹏十二岁的时候,他们曾经为儿子购买了五份少儿终身平安保险。在保险合同的第十条第三款中约定,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到六十周岁前,因意外伤害致残或者身故,保险公司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程先生夫妇觉得,儿子程晓鹏的生日是1985年12月4日,到今年儿子遭遇意外的时候已经是18岁零3个多月了,所以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应该给付相应的身故保险金总计4万多元。然而,2004年4月1日,平安人寿保险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的答复却出乎他们的意料。说这种情况还不能理赔,而拒赔的理由就是因为死者还没到保单周年日。  因为根据保单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要达到十八周岁以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才能够理赔。

  专业标准解释传统概念

  在保险合同里我们看到,第十条保险责任后面的一个括号里有这样一行注释:以下所称“周岁”均以保单周年日为准。按照这条解释,合同中提到的周岁可就不是程先生夫妇理解的以孩子的生日来计算了,而是变成了保单周年日。而这个保单周年日就是保单对应的生效日。

  保险是1998年3月24日购买的,程晓鹏18岁的生日是2003年的12月4日,遇车祸身故是在2004的3月8日,显然已经过了18周岁。而按照保单周年日计算的话,从购买之日起要经过六个保单周年日,也就是到2004年的3月24日才算是到达了保险条款约定的十八周岁。所以保险公司拒绝按十八周岁给付保险金。

  一个是周岁,一个是保单周年日,程先生夫妇觉得,保险公司是在故意跟他们玩一个文字游戏。而保险公司则在这里混淆了两个概念,即“周岁”和“保单周年日”的概念。程先生认为,人的年龄是一个自然的生理过程,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用一个人为保单周年日来替代自然的周岁,可保险公司却是这样解释的:保险公司是以保单的周年来计算保险时间段的,这不能被认为是以“保单的周年日”来代替“周岁”的概念,至于这种“周岁”的写法是否会给投保人造成误解,保险公司回答:“如果你根本不去看这些条款,不去理解这些问题的话,你当然会以为周岁就是指孩子过了生日了。但我们在跟客户解释这个问题时,大部分客户都是完全能够理解的。”

  保险公司的解释让程先生很难接受,同时他也想不通,为什么自己六年来都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保费,可轮到保险公司履行合同时,却变得这么难。

  保险公司告诉我们:人的寿命以人的自然生命来计算是没有错的。但参加保险就要以参加保险的年度来计算了,如果保险公司也以生日来计算的话,那大家都只能在生日那天投保才算公平。

  保险公司认为理赔是要按原则来的,你既然买了保险,就视为同意了这个条款,也就代表你认同了条款所解释的“周岁以保单周年日为准”。而程先生认为,这种解释显然是在有意混淆概念,误导投保人。双方争执的焦点就在于,程晓鹏的年龄究竟是按实际的周岁来计算还是用保险条款里的保单周年日来计算。为此,我们也请教了一些专业人士。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研究院院长李晓林告诉我们:通常保险公司在计算被保险人年龄的时候可以采用生日年度――一个生日到下一个生日之间;日历年度――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保单年度――保单签约的时到下一个周年日之前这三种方式来计算。而采用保单周年日来计算年龄是为了确定费率的时候更方便一些,这种方法本身没有侵犯消费者的利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认为:周岁是它确定含义的,就是指人的年龄,而从事保险行业的经营者,要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要用清淅准确的语言告诉消费者你的意思,并且要确认消费者明白了这种真实意思,否则就有误导之嫌。(保险公司对周岁的简单注释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歧义。)

  中国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研究院院长李晓林提醒投保人:为了避免类似的事件出现,在买保险时应该把条款从头到尾仔细的看一遍,如果遇到自己不明确的词汇、概念,应当提出要求对方解释,一直解释到自己明白。并可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把这个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写在保险合同上。(消费者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以文字的形式把关键意思明确的写在保险单上)

  根据“保单周年日”来理赔,不能说保险公司没有它的理由,但用一个专业词汇来解释“周岁”这样一个传统概念,难免会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这件事到底是谁对谁错,很难说清了。不过为了避免再出现类似的事,咱们在购买保险时,最好还是逐条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碰到看不懂的地方一定要用附加条款的方式明确写在保险单上。不要让像“周岁”这样不起眼的问题,损害到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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