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万富豪周祖豹被害案主犯一审被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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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10:08 新华网 | |||||||||
周祖豹被害案审判现场。唐克龙 卢春雨/摄(图片来源:温州新闻网 ) 新华网杭州7月23日电 (张和平 吴智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22日一审宣判浙江省乐清亿万富豪周祖豹遇害案及附带民事诉讼案。 法院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杨金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伟坚、屠金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加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余存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朱智
今年5月19至20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周祖豹被杀案。法庭审理后经合议庭合议认为:1999年11月10日,杨金富和其弟杨国富等纠集十多人,携带凶器闯入北京祖豹市场,试图迫使周祖豹退还王伟坚、屠金安的投资款,遭到了周祖豹侄子周建波的反抗,并就此杀害周建波。 杨金富起了组织指挥的作用应该为主犯,朱智金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了灭火器。虽然王伟坚、屠金安没有直接参与杀害周建波,但是他俩假借转让合同的名义,明知杨金富不会顺利地从周祖豹处拿到钱,且已经预料到后果,还借补充协议转移责任,应该视为同案犯。 在杀害周祖豹的犯罪中,是谁提出杀周是本案的关键。虽然杨金富、屠金安、王伟坚在供述上有所不同,在细节上有些出入,但综合整个案情,合议庭认为:首先是杨金富在电话中向屠金安提出,屠再征求王伟坚的同意,所以杨金富应当承担最大罪责,王伟坚、屠金安只是出钱资助、参与共谋,但没有直接参与具体的行为,所以其罪责有所区别。 同时,有关事实也证明了这是一起因民事纠纷而引起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周祖豹也有一定的过错。所以王伟坚、屠金安罪责小于杨金富,且王伟坚、屠金安两人罪责相当。 合议庭还认为:2003年2月12日,杨金富、朱智金、余存军等雇人开车,在浙江省乐清市蒲歧镇北门村周祖豹的家门口,先后用14刀将周祖豹捅倒在血泊里,朱智金在杀害周祖豹的犯罪中也起到了主要作用。林玉薇不仅有窝藏的犯罪行为,且有进行踩点、查探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属从犯,可从轻处罚。杨瑶信明知杨金富系逃犯,仍应其要求,为其提供资助,构成窝藏罪,故法庭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院同时还对原告周建勇等向被告杨金富等提起的民事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判处7名被告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7。4526万元。(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