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潭大火案"一审宣判 被告非法经营罪名成立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11:58 新华网 | |||||||||
新华网黑龙江频道报道 7月27日,轰动全国的哈尔滨“二·二天潭大酒店大火案”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以犯消防责任事故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祁胜利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祁胜东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祁艳华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共同给付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为天潭大酒店垫付的被害人赔偿款人民币741810.65元。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
经查,1999年12月18日哈尔滨天潭大酒店开业,被告人祁胜利担任该酒店总经理,被告人祁胜东、祁艳华担任副总经理。三被告人在经营管理该酒店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未在酒店内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淋、机械防排烟系统。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于2002年8月9日向该酒店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该酒店收到后仍拒绝改正,未消除火灾隐患,并违反有关规定严重疏于管理,在取暖煤油炉中使用溶剂油,致使2003年2月2日17时58分该酒店工作人员在取暖煤油炉未熄火的状态下,加注溶剂油,引起爆燃导致火灾,造成33人死亡(均为生前火场中一氧化碳中毒死亡),1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58393元的特别严重后果。 被告人赵忠礼于2002年8月6日至2003年1月30日,用哈尔滨中昌环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庆龙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每吨2500元至31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190#溶剂油400吨(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后加价销售。被告人郭旭、沈洪洋于2002年10月至2003年1月30日在被告人赵忠礼处购买190#溶剂油计40吨(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尔后再加价销售给哈尔滨天潭大酒店等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祁胜利、祁胜东、祁艳华在担任哈尔滨天潭大酒店负责人期间,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并在企业管理中,严重疏于管理,以致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告人赵忠礼、郭旭、沈洪洋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故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