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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规定新开工工程资金不到位缓发施工许可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1日17:58 新华网

  新华网郑州7月31日电(记者李丽静) 为从源头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近日,河南省建设厅作出新规定:新开工工程资金必须落实,否则暂缓颁发施工许可证。

  根据这一新规定,建设单位申请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者提供银行付款保函或其他第三方担保。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额不得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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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额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资金不到位的,暂缓颁发施工许可证。

  河南省建设厅还对建设领域的一些其他行为做出规定,如因分包而发生承包方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方企业法人垫付所克扣或拖欠的工资。对于有拖欠工程款记录、且拒不制定还款计划、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建设单位,暂缓批准其新建项目的开工手续。在办理竣工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要查验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及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款未被拖欠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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