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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用水征四倍水价 深圳制定地方法规节约用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14:31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深圳讯记者周敏报道:今后,深圳市民超标用水,可能面临双倍的高水价,单位则可能被征收4倍水价,昨天,《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正式提交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条例》规定了“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实行分级累进加价。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三级定额阶梯水价:定额标准以内的部分,按照用水基本价交费;超定额标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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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阶梯的部分,按照其用水基本水价的1.5倍交费;超定额标准第二阶梯以上部分,则按2倍交费。用水单位超过用水计划50%以内,按照用水基本水价2倍交费;超过50%-100%,按照3倍交费;超过100%以上,按照4倍交费。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还规定,建立“计划用水管理制度”,明确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和定额;建立“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立“用水器具名录制度”,淘汰质量差、耗水量大的旧式卫生器具和给水设施。

  深圳市1996年已经先于内地其他城市,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即累进加价),居民生活用水超过基准水价部分的水费按规定全额进入“水费调节基金”。但是深圳市的商业、工业等单位用水则一直未能建立和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水资源的利用和用水计划宏观调控的整体有效性。

  深圳是全国七个严重缺水城市之一,水资源严重贫乏,人均占有的水资源量约550立方米,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1/4,广东省平均水平的1/5。而深圳市用水浪费情况严重。据统计,特区内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为427升/日,大大超过南方大城市人均综合生活用水261升/日的平均水平。深圳市1995年即被列为节水型试点城市之一,根据节水型城市的要求,必须制定节约用水的地方法规。(子琦/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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