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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出台 赔偿年限增至2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10:29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记者 牟晓翼 通讯员 王肃沁)记者昨日从省交警部门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近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实施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作了司法解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不再直接规定赔偿的数额和种类,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目前已出台相关标准,内容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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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解释中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由“人均消费性支出”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按新出台的赔偿标准,深圳、珠海和汕头的后者数额分别为23905.92元、16757.40元和10001.64元,而包括广州在内的一般地区则为12380.40元,这几个数额都比“人均消费性支出”增加了数千元不等。因此在事故造成死亡需要全额赔偿时,肇事者需支付的赔偿基数比以前增加了几千元,如果乘以需赔偿年限,这个数额将比以往增加一倍以上。

  赔偿年限也由过去的10年延长到20年,使实际赔偿额增加了一倍多。以广州为例,2004年“人均消费性支出”为9636.24元,按以前的赔偿标准,撞死人的肇事者需赔偿“基数9636.24元乘以赔偿年限10年”等于96362.4元。黄松有院长表示,这种偏低的死亡赔偿标准会诱发一系列的非道德行为,肇事者有可能对受害人不予以积极抢救反而故意拖延致其死亡。

  新标准出台后,广州市2004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380.40元成为了赔偿基数。肇事者需赔偿“基数12380.40元乘以赔偿年限20年”,也就是247608元,足足比以前增加了一倍以上。

  据介绍,广东省200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是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2003年度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制定的。实施时间从今年的6月3日起至2005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及虽在此前发生但尚未完成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来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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