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规: 收费要透明 不公示单位将受重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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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09:15 桂龙新闻网 | |||||||||
新华网广西频道8月30日电(蒋顺生)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了解到,广西将实施“收费工作阳光工程”,所有的收费单位必须在醒目的交易点进行收费公示。 对应公示而未公示或不按规定公示的收费单位,将按规定没收违法金额,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违法金额20%以下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则处以相当于其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收费工作阳光工程”9月30日前,将在广西各收费单位全面铺开。各单位按规定权限和合法程序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性收费,均要实行收费公示。 据悉,此前广西曾在农业、教育、医疗等方面推行了收费公示制度。但由于宣传不够,仍有不少缴费者不知道利用收费公示制度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单位公示的内容不够及时和准确,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变更后,并没有变更收费公示牌相应的内容;有的把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也写进了公示牌。个别收费单位甚至还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和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来“合法化”。群众对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分不清哪些合法,哪些违法,只能听之任之,老实缴款。 实施“收费工作阳光工程”,将以最透明最直接的方式把国家的收费政策告诉广大群众,让大家知道哪些费应该缴,哪些费不用缴。同时,各收费单位也因此直面社会监督。 “收费工作阳光工程”明确规定了收费单位需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项目、计量单位、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投诉电话等。而且,公示必须是长期的和固定的。各收费部门、行业、单位可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电子显示屏和电子触摸屏等不同的方式进行收费公示。 广西物价局年底将会同监察厅、纠风办对各收费单位的收费工作进行检查。没有在醒目交易点实行收费公示的单位,将依法受到严惩。 来源:新华广西 责编:黄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