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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局长被害案调查:凶犯称死者逼其做假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07:05 北京青年报


会计之妻对丈夫杀人表示愧疚,但又希望查清杀人原因(小图为杀害了局长的会计李洪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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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2月16日,河南省西华县发生了一起惨案———已就任该县老干部局局长一职10多年的李新民失踪。两天后,老干部局会计李洪山向警方自首,供认局长已经被他杀了。警方根据其供述,很快找到了李新民的尸体,12月24日,李洪山被当地警方执行逮捕。

  2004年4月14日,河南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审理此案,并于5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洪山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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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在当地法院对李洪山死刑判决进行复核期间,本报接到读者来信,称李洪山杀人事出有因,并称老干部局局长李新民多次要求他做假账,而且数额巨大,李洪山被逼无奈才导致惨剧发生。

  李洪山究竟为什么要杀害局长?是否真的牵涉假账问题?……带着这些疑问,记者于日前赶赴河南进行采访。

  “局长被害案”轰动一时

  会计被一审法院判死刑

  西华县位于河南中部,隶属于周口市,县城人口不到10万,曾轰动一时的“局长被害案”就发生在这里。

  2003年12月16日,该县老干部局局长李新民失踪。两天后,同样在老干部局工作的会计、48岁的李洪山向警方自首,供认局长已经被他所杀,尸体由李洪山妻弟雷国锋及外甥申飞协助抛入河中。警方根据其供述,很快在当地一条河里找到了李新民的尸体,同年12月24日,李洪山、申飞被当地警方执行了逮捕,雷国锋外逃至今。

  2004年4月14日,案件由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公诉方以故意杀人罪对李洪山提出起诉,申飞面临的指控则是包庇罪。

  2004年5月26日,周口市中院就此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为“被告李洪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予严惩”,判决李洪山死刑,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万元;申飞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1万元,同时将运送尸体的桑塔纳轿车予以“没收”。李洪山对此判决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案件正在复核过程中。

  2004年9月2日,记者来到西华县采访。此时距离案子发生已经过去了9个月,即使这样,当地很多百姓对“局长被害案”都记忆犹新。一位在县政府工作的干部也

  说:“这事情在当时很轰动,李新民在西华已经当了10多年老干部局局长,在当地也算是有头有脸的人物,突然间听说他被人杀了,而且凶手居然是李洪山,大家都很惊讶。”他告诉记者,李洪山平常给人的印象是非常老实,跟谁都客客气气,还是多年的优秀党员、先进工作者,怎么看都不像个杀人凶手。

  起诉书中案发原因语焉不详 有新闻称会计不服局长批评

  记者设法找到河南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一份编号为“周检刑诉(2004)16号”的起诉书,这份起诉书只有两页,其中最令人关心的案发缘由只用了一句话进行叙述,而整个案发经过及侦破过程部分只有短短不到200字———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洪山因与其局长李新民有矛盾而怀恨在心,2003年12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李洪山在办公室用铁锤照李新民头部猛击数下,致李新民当场死亡。当晚10时许,被告人李洪山、申飞伙同雷国锋将李新民尸体抛入西华县叶埠口乡附近沙河中。

  除了上述文字外,记者再未从起诉书中找到涉及案发缘由的任何表述。

  而去年12月25日《周口日报》对李洪山的作案过程是这样报道的:“经突审,李洪山交代了其杀害李新民后谎称其被绑架的犯罪过程。”

  “平时,李洪山工作不积极主动,办事拖拖拉拉,多次受到李新民的批评。李洪山担心失去会计职位,对李新民怀恨在心。12月16日下午4点多,李新民给李洪山安排工作时来到会计室,李新民对李洪山办事拖拉再次进行批评,李洪山恼羞成怒,操起一把锤子朝李新民头部猛击数下,致李新民死亡。事后,李洪山为掩盖事实,打电话给其外甥,将李新民的尸体运到叶埠口乡张村河堤,并伙同其妻弟将李新民的尸体抛入沙河。次日,李洪山为转移警方视线,又让其外甥用IC卡往李新民家中打电话,制造了李新民被绑架的假象。”

  起诉书称两人“素有矛盾”

  实际两人密切来往十几年

  按照起诉书中的说法,老干部局局长李新民和会计李洪山之间应该平素就有“矛盾”,然而这与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的情况截然相反。

  9月2日,记者来到李新民儿子李刚的工作单位西华县法院执行庭,希望了解案情相关情况。案发后休息了近半年,刚刚上班不久的李刚表示“不想谈这件事”,婉拒了采访。记者设法来到李刚家中,他的家人也拒绝了记者的采访。但是他的同事告诉记者,以前并没有听说李新民跟李洪山有什么矛盾,相反李刚经常说起两家在案发前关系很好,走动也很勤,“正因为这样大家才更吃惊”。

  记者又来到会计李洪山家了解情况,他的妻子雷翠兰哭着告诉记者:“我们两家以前的关系的确非常好,洪山10多年前在县司法局工作的时候跟李新民的爱人曾是同事,因为他老实本分,又肯干活,李新民的妻子就向丈夫推荐他去老干部局当会计。从1991年开始,李洪山在老干部局会计的位子上一干就是13年,因为这些关系,我们两家来往也10多年了,有时李新民家水管坏了或者需要买什么东西了,都喊我家洪山去帮忙……”

  关于李新民与李洪山的关系,一位熟悉情况的当地人是这样向记者解读的:“在西华这样的小地方,老干部局局长也算一把手,一把手要花钱,也得通过会计这道关,从这个角度说,李新民是不可能安排一个不信任或者说对他有异心的人来当会计的。”

  既然如此,李洪山为何要下杀手?

  局长逼会计做假账导致惨案?

  会计自述与起诉书大相径庭

  记者了解到,由于案发后李洪山就被关进了看守所,家人始终没有见到他,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甚至连家里亲人都想不明白他杀人的原因。雷翠兰告诉记者:“今年4月14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李洪山为自己辩护,我们才知道他杀人与账目有关,以前他也从来不跟我说单位的事情。”

  在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呈交的上诉状中,李洪山则详细叙述了案发经过:“案发前大约一星期,李新民局长到我办公室,叫我为他找两张十万元开头的发票或三张万元开头的发票,并要求开成‘为离、退休干部发放的棉被’3500条,共计28万元。此前我局在海门市一厂家订了一批棉被作为老干部春节慰问品,共花去133000元,这次局长让我想办法给他找两张大额发票冲账,并要求我把多出的147000元,交给他急用。”

  “2003年12月16日上午,李新民局长到我办公室,让我到会计核算中心为他提取那147000元巨款。我说:‘没有发票,我咋提款?’李新民把眼一瞪:‘我都给你说几天了,咋还没弄到发票?’我说:‘我已经找了好几个地方,都没有大额发票。’他一听恼火了,就骂我:‘笨蛋,你就不长脑子,连这点小事都办不成,这几年咋教你哩,难道都是局长亲自找票冲账吗?我要你有啥用?’我没有了退路,便对李新民说:‘李局长,你这不是在逼我吗?别把我逼急了,逼急了,咱到反贪局说理去。’”

  李洪山说,他当时说去反贪局不过是一句气话,但是李新民听了恶狠狠地扔下一句“我劝你放明白点”就走了。“下午5点时,李新民又来到我办公室,让我修屋顶的灯泡。我把椅子放在桌上,然后带着锤子、电笔检查电路,没想到李新民开始踢我站的桌子,我站立不稳,手触了电,手中的工具锤也掉了。他叫道:‘你敢用锤砸我!’随后拿起锤子在我脚上砸了一锤,我疼痛难忍更是站立不稳,跌倒在地,正要与他理论,他却趁势拿锤向我砸来,我急忙躲过。他恶狠狠又举起锤子,边说边砸:‘我叫你去反贪局,我叫你去反贪局……’我一听就明白了缘故,急忙躲避招架,并寻机夺过锤子,他又操起椅子朝我头上砸来,我出于本能,跟他争斗起来,将锤子向他砸去……他倒在了地上……”

  办案人员从未对假账线索进行核实

  有人称案发前会计曾寻找大额发票

  从记者在采访中接触到的此案卷宗内容看,尽管李洪山表示曾多次向办案人员叙述过“李新民逼他找发票做假账”一事,但无论是西华县公安局、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或者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文字材料中都没有涉及此事,也没有对这一重要线索进行过查实。

  记者在西华县警方案发后的询问笔录上看到,有关杀人原因被概括为“李局长待李洪山不好”,比如“平时不把他当人看,一直欺负”,对此李洪山向河南省高院诉称,自己先后做过5次笔录,每次都讲了发票、账目的情况,但是警方只向检察院提供了第一次笔录,而笔录内容与自己叙述内容不相符。在周口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有关发票、假账一事也是只字未提。在5月26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尽管提及了此事,但只有这样一句,“被告人李洪山辩称,我因拒绝给李新民开假发票做假账,李新民对我怀恨在心……”至于李洪山提供的这个情况是否属实,却没有再做追究。

  对于一起死刑案,当地有关部门没有对可能构成犯罪动机的原因进行查实,是因为这些线索非常难以查实吗?记者从李洪山的辩护律师处了解到,作为老干部局的会计,李洪山提供的线索其实非常详细,比如某年某月李新民曾经为一辆帕萨特轿车报销过购置税,钱虽然报了,但是车在哪儿却谁也没有看到过,老干部局是没有帕萨特轿车的;还有案发前李新民拿来几千元买传真机的发票报销,但当时局里也没有买过传真机。

  案件审理期间,律师曾多次就此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对李洪山所说情况进行调查,但奇怪的是,始终没有回音。律师也觉得无奈:“这些线索都是非常确切的,只要想查,不可能查不出来,而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与被告量刑直接相关!”

  9月2日,与被告李洪山关系不错的同学、在西华做布匹生意的个体户李玉杰告诉记者:“案发前洪山曾找过我,想要一张十万元打头的发票,我问他干什么用,他说是买棉被。我当时没有,就没给他,结果后来听说了他杀人的事。”

  会计是否有投案自首情节

  局长如有过错是否影响量刑

  本案另外一个焦点则集中在被告是否具有投案自首行为上。据李洪山向警方供述,去年12月17日,在杀害李新民后,他为了转移侦查视线,曾以绑架者身份给局长家打过电话。当地警方开始的确是以绑架案进行侦查的,但是到了第二天,他思前想后还是向警方投案自首。

  在法院庭审期间,被告律师为李洪山做了投案自首辩护,并希望法院据此从轻判决,但是律师的辩护意见并未被法院接受。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称:“李洪山在侦查机关掌握一定线索将其列为重大嫌疑人进行传讯的情况下供述了犯罪事实,不构成投案自首。”

  记者查阅了西华县警方对案件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发现在去年12月17日下午,警方曾两次询问李新民的儿子李刚,笔录显示民警询问是“调查你父亲被绑架的情况”,而李刚在两份笔录中都提供了许多线索,比如李新民曾跟谁结怨、自己曾参与赌博,等等,其中并没有提到李洪山。而李洪山向警方做的第一份供述则是在去年12月18日下午两点多。

  对此,被告辩护律师表示,在此之前侦查机关对案件的定性及侦查都是围绕李新民被绑架进行的,从案卷显示的情况看,并无任何书面证据甚至是线索表明被告就是凶手。如果没有被告客观全面的供述,案子不可能在几天内就找到了第一现场,也不可能那么快找到李新民的尸体,因此李洪山的确存在自首情节。

  局长家属曾希望授予“烈士”、“清官”称号

  会计家属表示即使被枪毙也要把问题搞清楚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李新民在西华县任职时间长,且一直担任老干部局局长职务,当地方方面面的官员都跟他有所结交,结果他的死在去年年底曾引起了异乎寻常的关注。在此案卷宗中,记者看到一份去年12月18日下午完成的《现场勘察记录》。这份记录上的“参加现场勘验人员”部分,按次序依次是西华县人大主任、西华县长、西华县委副书记、西华县组织部长、西华县政法委书记等各位官员,之后才是法医和办案民警的名字。

  一位县政府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李新民案子告破后,他的家属曾经以拒绝下葬的方式,要求有关部门授予李新民“清官”、“烈士”等称号,对此当地有关部门并没有同意。

  9月2日下午,记者曾向周口人民检察院及法院方面提出采访请求,希望了解对方有没有对李洪山所说的发票、账目问题进行过核实,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对方始终未接受记者采访。

  面对不知何时降临的死刑执行令,凶手李洪山的家属则表示了另外一番态度:“尽管我们觉得李洪山杀人有特殊原因,但是无论如何杀人都是犯罪,他都没有权利剥夺李新民的生命,我们对此非常愧疚。不过这毕竟是死刑,就算是枪毙也希望在问题搞清楚后再毙,我们希望一个公正的结果。”作者:曾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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