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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官员:中国打击贪官外逃需要国际合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11:2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14日电(记者孟娜 韩乔) “中国近几年来在打击腐败方面的工作令人印象深刻,但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反腐败工作,比如打击贪官外逃,都离不开国际层面的紧密合作,”联合国毒品控制和预防犯罪办公室条约处负责人艾都阿多·维特尔说。

  他在此间举行的第17届国际刑法学大会上表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项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对于各国预防和打击腐败,改善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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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有效的将流失资产追回都具有重要意义。

  2003年12月9日,联合国开始在墨西哥梅里达市召开为期3天的高级别政治会议,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开给各国签署。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在次日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目前,已有超过110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公约将在第30个签署国批准后生效。

  维特尔说,公约的有关条款特别规定了任何国家不能以银行要为客户保密的理由而拒绝向他国提供反腐败的法律援助。在引渡方面,公约鼓励各国之间建立不同的合作模式使不同机构可以进行合作。公约还设专章就资产收回进行了规定。这些都可能对中国加大追缴外逃贪官的力度提供帮助。

  中国目前在追捕外逃贪官的工作中尚存一些障碍。首先是难寻贪官藏身处:检察机关即使通过侦查知道了某些贪官可能已外逃,但具体躲藏在哪个国家的哪个地方,现在状况如何等,都很难搞清楚,因此,提请国际刑警组织协助缉拿难度非常大。

  “其次,贪官难引渡回国,”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博士说。截至去年底,与中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只有18个国家,如蒙古、俄罗斯、老挝等,一些被案犯视为避难所的国家,大都与中国没有引渡协议。

  如果没有双边引渡条约,对于外逃的贪官,只能采取“友好合作”的方式遣返。能否遣返成功,则要看对方国家是否给你“面子”。中国还与一些国家签署了司法协作、移管被判人等条约,但这些文件都不如双边引渡条约的效力高,对方不一定必须引渡。

  王世洲在接受新华社专访时说,为了寻求更广泛的国际合作,中国应该更认真的研究有关国际公约。我们在许多方面都有改进的余地,比如腐败分子的量刑标准等。

  中国目前究竟有多少贪官携款外逃,尚需官方公布明确统计。《半月谈》2003年6月上半月刊统计说,中国共有至少4000名贪官携款50亿美元外逃。

  今年以来,中国成功地将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上海市核电办原主任杨忠万、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西欧办事处原经理朱小功等重大案犯从境外缉捕归案,极大地打击了腐败分子妄图逃避法律制裁的幻想,维护了国家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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