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巨贪诈骗银行6800万被执行死刑(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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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11:08 郑州晚报 | |||||||||
宣判现场 中原新闻网-郑州晚报讯(记者 孙娟) 银行职员利用工作便利与社会不法分子内外勾结,伪造支票、汇票等银行票据,骗取银行存款6800余万元,造成国家银行巨额损失。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宣判这7名票据诈骗犯被判处死刑至13年有期徒刑,同时王利明、苗平、王翔3名罪犯被拉往刑场执行死刑。 内外勾结骗银行6800万
王利明,今年33岁,原任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建设路支行会计科科长,1999年春节前后,王与社会上的无业人员苗平、宋中俊等人,先后以高息诱骗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等5家单位将资金3300余万元存入王利明所在银行。之后,几人按照事先分工,使用伪造的转账支票和汇票,从该行骗出上列储户存款人民币2800余万元后与同案人员分赃挥霍,致使国有银行资金2000余万元人民币无法追回。 王翔,今年36岁,原系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城东路支行职员,与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职员薛喜斌预谋诈骗,1998年11月至1999年4月,两人与史洪涛、吴贵前等人相互勾结,王翔提供出存款单位开户申请书,两人通过吴贵前找到史洪涛负责采用电脑扫描储户印鉴的方法伪造出银行票据,然后将河南省交通厅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储户存入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城东路支行及建设路支行的4000余万元资金转出后非法占有使用,造成国有银行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人民币。 3名巨骗结束罪恶生命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利明、苗平、王翔3名罪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并使用伪造的金融票证,骗取国有银行资金,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有银行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判处3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宋中俊以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薛喜斌以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史洪涛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处罚金40万元;吴贵前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处罚金30万元。 判决后,王利明、苗平、王翔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昨日上午9时30分对3名罪犯依法执行了死刑。 昨日上午的宣判大会,市中院审判大厅坐得满满当当,上百名银行系统的工作人员前来旁听。 市某银行营业部的职员张先生坐在大厅第7排,表情严峻,他不愿意透露名字和职务。接受记者采访时不停地摇头叹息:“对这3个人来说,银行里信贷和结算等部门每天的日常工作都可以说有很大风险,因为诱惑无处不在。”他旁边的一位人士则感叹说:“这几位胆子也太大了,我怀疑他们可能不知道后果有那么严重。” 更多的银行职工表示,看到这些银行干部及职员如此下场,感觉警钟已为自己敲响,以后得严把思想关口。线索提供 庞景波 刘娜 金融“蛀虫” 必须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王利明等金融“蛀虫”当日被执行死刑的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对当前频发的金融诈骗犯罪分析后表示,大量的案件表明,金融诈骗犯罪往往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共同犯罪或者贪污、挪用、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交织在一起,案中有案,案外有案。为了骗取金融机构巨额资金,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总是想方设法通过贿赂或者利诱手段,拉拢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犯罪或者为其犯罪提供协助。由于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熟悉金融业务及操作程序,知道如何规避银行规章制度的约束和监管,他们的参与使金融诈骗犯罪更加隐蔽,更容易得逞,社会危害性也更大。 沈德咏表示,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作为当前和今后很长时期内刑事审判的工作重点,有力打击和有效防范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在依法严惩社会上的金融诈骗分子的同时,依法从严惩处那些参与金融诈骗犯罪和腐败、渎职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自2000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破坏金融犯罪案件近3万件。其中,审结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20352件,判处犯罪分子27915人;审结金融诈骗犯罪案件7264件,判处犯罪分子7586人。据新华社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