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内游合同有望“十一”启用 已剔除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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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14:05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记者 吴焕) 今年“十一”黄金周,北京人将启用新的国内游合同,这个合同不是旅行社单方面制订的,而是由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共同起草的。各方代表昨天就《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讨论稿召开了听证会。 记者注意到,被市消协所点评的旅游业“霸王条款”在新合同讨论稿中几乎全都避免了。听证会上,消费者、旅行社和法律界人士的代表对新合同讨论稿都基本表示满意,但
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珊表示,将认真考虑听证会代表们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讨论稿进行适当修改,使旅游者在今年“十一”黄金周期间就能用上新合同。 退团 讨论稿:解除合同的,提前3日(不含)书面通知,并无需支付违约金;未提前3日解约的,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 旅行社: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实际操作中较为困难,应加上电话通知方式。 法律界代表:在不同的时间提出退团所支付的赔偿标准也应该有所不同,建议使用格式条款,一式两份,双方都签字盖章。 拼团 讨论稿: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旅游内容和质量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 12315投诉举报中心:应写清旅行社不得“擅自拼团”,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拼团”时,旅游者应该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行程变更 讨论稿: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线路、交通、食宿等标准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 旅行社:旅行社变更行程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消费者:除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不可抗力”外,旅行社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路线,杜绝导游因个人原因“借故”变更旅行路线的可能性。 相关专题:2004“十一”黄金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