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月饼未扣税最高罚3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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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00:59 华夏时报 | |||||||||
本报记者 刘宪银通讯员葛剑报道中秋将至,很多单位把发月饼当福利发给员工。昨天,北京地税部门表示,逢年过节发给员工的实物或其他代用券均应并入工资并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视为逃税。 据大兴地税部门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
因此,单位、企业在发放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给员工时,应按税法规定并入员工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扣税的,根据有关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应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大兴地税局提醒扣缴义务人,在发给员工月饼券或月饼时,紧记把这部分物品的价值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原作者:来源:华夏时报共有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