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倒置成最大亮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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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02:45 东南早报 | |||||||||
《福建省实施〈消法〉办法(修订草案)》 早报讯(记者康云)备受关注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昨天正式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在立法听证会基础上形成的修订草案最大一个亮点是采用了举证倒置。修订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和服务质量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经营者无法证明的,应当承担
补充规定4项新权利 草案针对近年来一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公开与消费者个人和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的问题,将个人隐私列入保护范围,作为消费者的人身权加以保护;消费者有提出批评意见及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消费者对于行业规则中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不平等内容有权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消费者有权依法向社会披露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商业广告承诺也有效力 草案规定“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向消费者作出具体确定的承诺的,经营者应履行其承诺”。 赠品也应保证质量 草案规定,经营者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条件提供的商品、奖品,以及为促销所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等,应当保证质量,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此外,修订草案还针对当前公用事业、医疗消费、教育培训等行业的热点难点问题作出相应规范。 水电等定价调价要听证 草案规定:“水、电、燃气、医疗、教育、公交、客运、公园、有线电视、邮政、电信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在政府定价或者调整价格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听证的代表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消费者的代表应不少于1/3。” 精神损害赔偿有额度 草案规定了经营者有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物品、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造成消费者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侵犯消费者个人隐私以及给消费者造成心理等方面严重损害的其他行为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给予5000元以上的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