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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人大、政府联合检查利于提升监督效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03:34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魏文彪

  据9月21日《新快报》载,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国强20日透露,今后应当杜绝人大、政府共同组织执法检查组进行检查,且对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可提出质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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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政府共同组织执法检查组进行检查,或是人大进行检查、政府人员陪同的现象在各地都比较普遍。这样一种人大与政府联合开展执法检查的形式其实很容易削弱人大的监督效果。

  人大与政府联合检查,人大代表与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容易被引导到政府事先安排好的情况比较好的行政执法部门,而回避对于那些问题较为严重执法单位的检查。或是由政府推荐一些情况良好单位作为检查对象,而人大由于是与政府联合检查,因而对于政府的安排与“好意”往往也不好拒绝。这样就不能使那些问题严重、亟待整改的执法单位进入人大的检查视野内。人大与政府联合检查,也可能会使那些准备进行的突击检查失去意义,因为由于利益上连带关系,突击检查的消息很容易被透露给被检查单位。这样检查组中的人大一方就难以了解到被检查部门的真实执法状况,检查的初衷与监督效果就要大打折扣。

  人大与政府联合检查,一切成本与开销自然要被政府承担,“承蒙”检查对象“好意”下的检查,其监督实效不能不令人生疑。人大与政府联合检查,前者也不一定能起到应有的主导作用,而后者的意见肯定会无一例外倾向于维护政府部门的利益。而这必定会于检查与监督工作有所不利。

  更为重要的是,政府介入人大进行的检查当中,其实形成了事实上的“自己监督自己”的局面。况且,人大与政府开展“联合检查”,也置人大与政府于同等法律地位,不利于强化政府的被监督者角色。而杜绝“联合检查”,不但利于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更能进一步彰显人大对于政府的强势地位与监督者身份。这样一种地位上的差别与身份上的明晰是确保人大监督效果的必要前提。

  杜绝人大与政府联合检查,就是要让人大独立开展监督工作,不受监督对象的制约。监督必须来自监督对象以外,监督权力必须独立行使,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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