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警违禁领导要受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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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05:01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陈有谋)今年7月中旬,发生在咸阳兴平市公安局巡警大队的“发廊女被强暴案”震动整个咸阳政法系统。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咸阳市委政法委日前出台“十条禁令”从严治警,同时规定干警违禁领导也要受处分。 咸阳市委政法委出台的十条禁令主要内容包括:严禁接受涉案单位、案件当事人以及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请吃喝和馈赠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及其他利益,在涉案或相关单位报
对于违反上述禁令,情节轻微的,对责任干警和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干警予以辞退或开除,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此外,咸阳市委政法委还决定,在全市政法机关建立干警违法违纪情况报告和通报制度。报告的内容为:违反“十条禁令”的案(事)件或问题;违反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及政法各系统有关纪律规定的案(事)件或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或事件等。 对各级政法部门报告的干警违法违纪问题,咸阳市委政法委经调查核实后将予以通报。政法干警违法违纪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重大问题随时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