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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在诉讼前进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07:53 东方网-文汇报

      文/本报通讯员卫建萍本报记者徐亢美

      模仿、抄袭、盗冒等不法行为曾猖獗一时,对这些扰乱市场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实质性启动了“诉前禁令”这一司法锐器,通过司法“提前介入”,在诉讼之前就牢牢控制了侵权行为,有力地保护了公民和企业的“智慧成果”。

      浙江来沪创业的乐先生设计了一种鹰头状保温瓶,他拥有这项设计创意的两项专利权。但是专利产品“阳阳”牌鹰头状保温瓶投入市场后,“克隆”产品也 随之面世。乐先生买下上海雄光保温器公司和上海峥盛工贸公司生产的“克隆”保温瓶,就来到市一中院要求责令这两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法院经过仔细审查,在诉讼之前裁定:乐先生要求法院采取“诉前禁令”依法成立,准予申请。

      法官刘洪在对首例“诉前禁令案”作出裁定后,马上将裁定书送达被控侵权的两家公司,命令立即停止生产并撤下商场货架上被控侵权的保温瓶。两天之内,乐先生的专利权得到了有效保护。

      据了解,市一中院至今已受理了12件“诉前禁令”申请,涉及的不光是专利侵权,还有著作权侵权和商标权侵权。法官刘洪说,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第57条和《著作权法》第49条,商标或著作权被侵犯的当事人,其在起诉前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及时有效地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减少或避免权利人的经济损失,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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