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主席被“炒”引爆工会干部维权之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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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07:54 法制日报 |
41岁的唐晓东原是北京一家中日合资企业的总务部经理兼工会主席。在其担任工会主席期间,多次为争取职工利益出面与与公司交涉。然而,就职一年后,却因为“严重失职”,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这位北京首个被开除的工会主席一时成为舆论关注注的焦点———工会主席被“炒”引爆工会干部维权之争本报实习生刘瑶 唐晓东:我为职工说话,公司找理由解雇我 当笔者见到唐晓东的时候,这个转瞬间成为新闻焦点的人物,脸上露出的是些许无奈。唐晓东介绍,他于2000年9月应聘为公司总务部经理,2003年8月当选为工会主席。笔者看到北京市总工会发放的工会法人代表证书上写着:唐晓东经民主选举、报上级工会批准,任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工会主席,为本单位工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其职务受法律保障。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也给唐晓东颁发了工会主席五年任期的聘书。 唐晓东称,工会成立后,曾向公司发出书面文件,要求公司发放职工们的加班费、劳保物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唐晓东还曾在一次记者采访时反映过公司的问题。2003年11月3日,唐晓东接到了公司关于解除其总务部经理职务的决定,要求其于当日起回家待岗,工资由每月的4250元降到465元。理由是唐晓东在任职期间未做好本职工作,反而向某些记者提供不真实、不客观的情况。败坏企业声誉,影响生产秩序……2004年1月唐晓东到北京市劳动争议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资。经过上级工会的调查、协调,公司宣布恢复唐晓东的职务,并补发工资。 不料,到了2004年8月30日,唐晓东又收到了公司关于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的决定。理由是唐晓东在任总务部经理的时候,未进行公司《卫生许可证》的复检工作,从而使公司利益受到了重大损害。而唐晓东本人则表示,公司的生产、生活用水存在严重污染问题,职工多次向工会反映,考虑到职工的饮水健康,工会曾多次向公司汇报,希望给予解决。在公司迟迟不给处理的情况下,工会向海淀区卫生局举报了这一情况。唐晓东承认,自己应该承担未复检和换发《卫生许可证》的责任,但是设备科是专门管理此事的部门,本人应该承担的是“领导责任”,而不属于严重过失。 唐晓东这样对笔者说,“公司这样做违反了《工会法》,我为职工维护权益,同样也要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环相模公司:职工严重失职,公司有权利解除合同 日前,中日合资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总务部经理蒙笑言在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有很多话要说。 “目前,一些媒体不了解公司内幕,片面地作一些一面之词的报道,公司对此非常困惑。这样干扰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给公司造成了极其负面的影响。解除唐晓东合同,是因为唐晓东在担任总务部经理职务的时候,没有按时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复检手续,使得公司职员喝了两年脏水,也给公司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当笔者问到,唐晓东没有复检《卫生许可证》是在其担任总务部经理时候的事情,而并非任工会主席期间的事情时,蒙笑言这样解释道:“唐晓东作为工会主席,他首先是一名公司职工。当查出有工作失职,造成严重过失的时候,公司有权按照规定开除职工。”蒙笑言还表示:“职工招聘、录用、保险等事项,按公司规定都是总务部应该办理的事情。唐晓东在其担任总务部经理的时候没有处理好。现在成为兼职工会主席,就把责任推到了公司,给公司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公司有理由按照《劳动法》的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做出解除与唐晓东劳动合同的决定。” 上级工会:对于“严重失职”,我们有不同意见 北京市总工会近日向媒体表示:唐晓东一案,上级工会一直十分重视,多次调查、协调。对企业目前做出解除工会主席唐晓东劳动合同的决定,表示遗憾。对企业提出的唐晓东严重失职的说法,我们有不同意见。唐晓东作为工会主席,有责任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应当受到《工会法》的保护。出现这种情况,我们支持唐晓东走法律程序,也希望能依据有关法律得到公正解决。 清华大学教授: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工会法》 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主任吴革表示,公司的做法违反了2001年修改的《工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第一,公司所说的没有复检《卫生许可证》一事,是唐晓东担任总务部经理时候的事情,而并非任工会主席期间的事。再有,唐晓东未到法定的退休年龄,除此之外,以任何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都是非法的。第二,公司长期不给工会发放工会经费,按《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公司的做法同样违反了《工会法》。目前,许多企业都有这种行为,但工会职工为了相安无事也就放弃了这种权利,而一旦有人敢于争取,后果就像唐晓东一样。所以说,我国目前《工会法》的威慑力还很薄弱、宣传力度也不强,现行的法律还有不完善之处。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内容,唐晓东没有复检《卫生许可证》的过错不能构成“严重过失”。公司解除与唐晓东的劳动合同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吴革称,公司的行为不仅侵犯的是一个职工的利益,侵犯的还是一个工会的利益,为了保护工会和个人的合法利益,将全力帮助唐晓东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焦点:适用《工会法》还是《劳动法》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企业辞退唐晓东依据《劳动法》,唐晓东则依据《工会法》维权。针对这一情况,北京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贾俊玲教授指出,应该按照《工会法》来解决这起纠纷。因为,唐晓东目前是以工会主席的身份被开除,责任是在总务部经理的时候应该承担的,而不是其担任工会主席时的责任。另外,依据《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公司不经过会员代表讨论就直接解除工会主席也违反了《工会法》。对于“严重过失”的认定,还必须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来裁定。就我个人而言,唐晓东没有复检《卫生许可证》的责任不能构成“严重过失”。 在本报发稿之前,唐晓东表示,将于近日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依法维权的路他将走到底。而对于这起工会干部权益纠纷案件劳动仲裁委员会将如何处理,本报将作跟踪报道。相关法律链接: 《工会法》 第十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根据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确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延长的劳动合同期限的,应当自上述人员工会职务任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任职的期间。 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个人严重过失”,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