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 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颁布实施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人答记者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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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09:06 无锡日报 | ||||||||||||
本报讯 近日,记者就《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颁布实施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人。 问:《实施办法》在生育政策方面有无新的变化? 答:没有。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是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主要精神,我市严
问:如何办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答: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夫妻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取得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符合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一方为本市居民,另一方为非本市居民,但夫妻婚后常住本市的,可以由夫妻共同向本市居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非本市居民的一方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问:对公民的违法生育行为《实施办法》有何规定? 答:对违反规定生育的,当事人自行承担孕期检查、生育等费用,不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并由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实施办法》还规定:公民违反规定生育的,其所在单位以及该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管理责任人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 问: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不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根据违法生育的具体情况,对非婚生育和多生育孩子的夫妻分别征收基本标准0.5倍至9倍。 问:社会抚养费如何征收? 答: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问:什么是晚婚、晚育?《实施办法》对晚婚、晚育的夫妻有哪些奖励? 答: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实施办法》对晚婚、晚育夫妻的奖励较以前有更多的优惠。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妻,可以在享受法定婚假三天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十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以在享受法定产假九十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可以享受护理假十天。而且,奖励休假期间视作出勤。 问:哪些人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独生子女证》现更名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对象也作了一些调整: (一)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后自愿不再生育的;(二)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三)夫妻婚后符合规定生育两个孩子,一个孩子在未结婚生育前死亡,现只有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四)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育又不再生育的;(五)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六)婚后只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没有再婚生育的。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向孩子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问: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育龄妇女,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者,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假期按出勤享受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两天;(二)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手术当日休息一天;(三)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七天;(四)单纯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二十一天;(五)早期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二十天;(六)中期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四十二天。 同时施行两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可合并计算。 问:最近国家和省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出台了奖励扶助政策,我市有什么规定? 答:今年,国家出台了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扶助的制度,目前正在进行试点阶段。这项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有利于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 奖励扶助对象为:(一)实行计划生育、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二)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经死亡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奖励扶助标准为: 每人每月50元,直到奖励扶助对象亡故为止。我省目前在徐州和南通进行试点工作,明年在全省全面推开,届时我市也将开展这项工作。 问:为什么要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 答:计划生育工作推行30多年来,一些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特殊困难,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对这些家庭进行扶助。扶助对象为: (一)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其父母年满50周岁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城镇居民家庭;(二)独生子女严重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其父母年满50周岁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家庭;(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困难家庭;(四)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特殊困难家庭。 计划生育公益金由计划生育事业费、社会捐助、其他收入等方面组成。《实施办法》规定:市、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 问:为什么要实行免费优生检测? 答:在不再强制性要求婚检的情况下,婚检人数急剧下降。为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优生,对新婚夫妻进行孕前优生检测就显得格外重要。因此,《实施办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在怀孕前免费享受优生检测服务。当然,这是在夫妻自愿的基础上免费检测的。这是一款我市特有的优惠政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