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规定大陆人士须经面谈才能与岛内民众办理结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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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10:03 华夏经纬网 |
华夏经纬网9月22日讯:据台湾媒体报道,近日配合“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台“内政部”和“法务部”研拟将婚姻制度改采“登记主义”,未来结婚不能只举行仪式,必须在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办理户籍登记后才生效;与大陆人士结婚者,须等大陆人士通过面谈程序,确认不是假结婚,才能办理结婚登记。 据悉,“民法修正草案”规定,结婚时必须以书面为准,由2个以上成年证人签名,并 向台户政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内政部”也配合修正“户籍法”和姓名条例,将来在台结婚双方都必须在户政机关完成登记才正式生效,在法院公证结婚或参加政府机关集团结婚者,也必须等完成户籍登记才生效。如果结婚双方当事人在台湾没有户籍,或是只有一位有户籍,在岛内结婚时,应向户政机关办理登记,婚姻才生效,但如果在岛外结婚,就要依照当地法令而定,如当地法律规定应该依照当事人“本国法”,则应向户政机关登记,结婚生效日以行为地法为准。 至于有户籍与无户籍台湾民众与大陆人士结婚,必须等大陆人士通过面谈程序,确认其并非假结婚,再办理结婚登记。台“陆委会”也表示将尽快配合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52条。 (来源:华夏经纬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