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禁罚学生抄课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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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12:21 新闻晚报 |
晚报讯据信息时报报道,记者昨日采访获悉,《广东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于昨日正式出台,该法规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据悉,在新法规中,有关校内的事故预防条例比重超过40%,突出以防为主的原则。 记者了解到,新法规中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各自职责,确立事故处理的程序并建立行政调解制度,落实学校赔偿金制度。 根据教育部《办法》的要求,《实施细则》对事故的善后处理、事故赔偿的行政调解、事故赔偿金的来源作了详细规定。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则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参考了其他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予以充实。既有可操作性,又给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留有余地。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学校负有责任的学生事故,是指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期间发生的学校有过错的学生伤害事故。因此,对于放学后,由于学生已离开学校,在返家路途上私自玩耍而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无须负上事故责任。 《实施细则》明确了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具体被禁止的行为包括有:歧视学生或者使用有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语言;以惩罚为目的罚学生抄写课文、字词、站立、跑步等;殴打学生或者纵容其他人员殴打犯有错误的学生;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同时,学校需建立学生投诉教师体罚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制度。但按照教育教学管理的要求,在班集体或学校范围内,教育和批评学生、公布学生成绩、公告学生处分,则属于正当的教育管理行为。 《实施细则》指出,中小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救火、制止正在行凶的暴徒、跳入水中抢救溺水的自然人等高度危险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可能接触爆炸、有毒、放射性等对人身健康有害的活动。作者:薛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