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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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12:23 云南日报 |
云南日报网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在新中国大地上从中央到地方正式成立起来。人民代表大会成立的50年,是努力探索,不断开拓前进的50年,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和健全的50年。 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和历史的必然选择,在其50年历程中,不断发展,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实行人民当家作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各自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三)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协调一致地工作,保障国家统一、安定和发展。(四)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决定问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在立法和重大事项决策上,充分发扬民主,集中人民意志,作出正确决定,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体现党的主张,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五)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六)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七)在统一主权国家范围内,实行“一国两制”,建立特别行政区。 我国的历史和现实都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我国国情,具有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根本上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性质,体现了最广泛的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组织形式。(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既能使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又能使各个国家机关分工合作,兼取民主和效率之所长,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利于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实现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便于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动员和组织全体人民统一行动。 二 人民代表大会在我省经历了一个成立和曲折发展、遭到严重破坏、逐步恢复和完善并取得重大发展的过程。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选举法的规定,1954年8月6日,云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昆明召开,它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在我省成立。从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到1957年的三年间,省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认真行使各项职权,积极开展工作,推动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健康发展。从1957年8月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开始,由于“左”倾思想日益严重,宪法规定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行使受到影响。1962年后,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好转,全国人大工作有所恢复,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才有所恢复。“文化大革命”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受到严重破坏,省人民代表大会被迫停止活动。经过“文化大革命”极左严重错误的教训,人们从严酷的事实中得出一条重要结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与人民共和国的命运、与每个共和国公民的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是“一个护身的法宝,一个传家的法宝”,是“万万不可以弃置不用的”。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果断地作出了把全党和全国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同时坚定不移地实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这是建国后我们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也是人大工作的历史性转折。在党的新时期人大工作重大方针的指引下,地方人大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逐渐恢复和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重要的历史时期。 1979年12月,根据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云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至此,我省建立起了以人大为主体的政权体系,从体制上理顺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地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这是地方政权建设的一项重大发展,它保证了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经常化,从而进一步保证了各族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事业的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权力。 25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牢牢把握人大工作的基本方针,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勇于开拓,真抓实干,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全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保边疆的繁荣、发展与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第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走向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按时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依法每5年换一次届。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审议决定全省的重大事项。 第二,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权得到有效行使。1、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审查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专题汇报,并对事关全省经济建设、改革开放、社会安定、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各族人民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突出问题和人大工作作出决议、决定527项,促进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及各项事业的发展。2、切实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354件,修订和修改67件,废止32件;批准昆明市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159件,修订34件,废止6件。地方立法工作的开展,既保证了宪法和法律更好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贯彻实施,又根据需要把我省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逐步纳入了法制管理轨道,保障和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3、积极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省人大常委会不断探索和改进监督方式,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在总结已有监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云南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8件有关监督的地方性法规,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同时,紧紧围绕经济建设、改革开放、社会稳定和法律、法规的实施等重大问题和全省各族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活动,保证了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促进了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4、认真做好选举任免工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选举任免权,分别选举或任免了省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批准任免了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了我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代表工作进一步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加强代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认真抓好,积极采取措施,保证了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和人民群众渠道的畅通。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普遍建立代表小组,组织代表开展经常性的活动,对代表和代表小组反映的情况、问题,及时研究办理。积极创造条件,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主要是围绕人大常委会的议题发函征求代表的意见,或邀请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或征求对法律、法规草案的意见时,吸收有关代表参加;组织代表参加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认真办理代表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建立承办、督办、反馈制度,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答复。此外,切实加强信访工作,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110396件(次),充分发挥了人大常委会直接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作用。 第四,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得到加强。思想建设方面,始终如一地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学习,学会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并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组织建设方面,目前,省人民代表大会设有4个专门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设有5个工作委员会和2个办事机构:农业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外事华侨工作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研究室。制度建设方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若干行使职权、开展工作的制度,主要有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联系省人大代表的办法、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规定等。作风建设方面,注重抓大事,议大事,办实事,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注重组织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 三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年来,特别是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25年的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根本性质,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是我国、我省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由之路。 回顾我省人民代表大会发展的历程,其认识和体会是: (一)坚持和依靠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只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人大工作的正确方向,人大工作才能健康顺利地发展,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才能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不断完善。为此,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牢牢树立在党的领导下做好人大工作的观念,在实践中组织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的重要决定,紧紧围绕省委的中心和确定的主要目标,开展人大工作,确保省委决定和意图的实现。同时,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活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作出的决议、决定等,都及时向省委请示、汇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二)坚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一切服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决定的,也是人大工作必须遵循的宗旨。省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时刻牢记自己行使的是人民的权力,反映的是人民的意志,维护的是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工作中始终坚持把握全省工作大局,坚持把全省的经济发展、社会保障、“三农”问题、重点建设、环境治理、廉政建设、社会风气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立法,强化监督,作出决议、决定。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了解和掌握社情民意,认真做好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根本任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方针,是人大的根本任务。为依法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努力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机制,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大力推进普法教育,推进依法治省,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在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监督的内容、范围和方式等方面,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同时,为更好地行使法定职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使人大工作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在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省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法定职权的一项基本原则。宪法规定,我国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其显著特点就是集体行使职权。因此,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对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法定职权尤为重要。在行使各项职权中,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通过地方性法规草案前,都采取调查、视察、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在会议期间,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充分调动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较好地发挥每位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特长和优势,为推动我省的民主法制建设作出积极努力。 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云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