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人大质疑国土资源监管:乱占土地政府有责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3日08:56 金羊网-新快报 |
新快报讯(记者左志红 实习生张红岩 王敏 通讯员任宣)在昨天下午的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上,与会者针对《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出了四大质疑点。 一问政府自身是否依法批地? 出席会议的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志广认为,对于国土资源的征用,各级人民政府最先要做到的是一定要依法批地。他指出,目前广东省乱占用土地的情况大多是政府批的,很多开发商同政府“联手”,占用土地,这也说明了违法的主体仍在政府。因此,他认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监督前,就要先确保自己是依法批准用地的。 二问政府行政需靠公安协助?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规划、工商、建设、农业、林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助做好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出席会议的许天祥委员对该款项提出了异议,他认为,公安不应该被罗列进协助检查的部门内,现在很多条例法规都涉及到公安部门是不妥的,“不能出了什么事情都找公安,有很多事情不属于公安的职权范围内,免得吓坏了老百姓,又造成新的腐败”。他强调,政府行政如果利用专政手段的话,本身就不属于依法行政。 三问审批时间太长?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开始调查违法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情况复杂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经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林惠俗委员指出该条款没有指出处理时间的上限,与会的国土厅人员解释说是因为现实中很多问题的确很难处理,试提出“两年”为限,这一说法委员们一口否定,认为“太长”了,容易拖成“烂尾楼”。 四问乡镇政府如何协助检查工作?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与会代表表示,很多条例都是写上某某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但是具体如何协助呢?能协助的方面又有多少?很多的乡镇根本就没有相应的机构设置,也没有队伍,职能又怎能体现呢?个别乡镇如出现了相关事故,镇长肯定是第一负责人,但是他手下却也真的是没有相关的机构和人员供其使用,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实在是有苦难言。 相关专题:我国强化土地资源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