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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政府有何权干涉百姓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10:22 人民网

  作者:王比学

  “有事找律师”,在法治社会,人们已渐渐习惯这种做法,这一观念,也已深入人心。但在四川省资阳市,却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百姓有了事却不能找律师。

  近日,据报载,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下发了一纸奇怪的红头文件,要求辖区 内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不得受理涉及沱江特大污染事故索赔一方的委托代理。

  看完这则消息,我们不禁要问:政府部门有什么权力通过行政命令干涉老百姓打官司?笔者认为,资阳事件至少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剥夺了污染受害者的诉权。作为沱江特大污染事件的受害者,他们有权向污染者索赔,通过司法途径来实现民事赔偿权利。在他们不懂法的情况下,只能求助于律师。如果律师不能代理,那他们的诉权就被剥夺了。以红头文件或领导意识随意剥夺公民的诉权,是权大于法的表现。

  其二,侵犯了律师的执业权。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从一定程度上讲,律师能否依法执业,和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果律师的执业权被侵犯,百姓的合法权益就等于少了一层有力的保障。律师的执业环境对国家法治进程很重要,律师执业环境的好坏,直接决定了他们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律师法》还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在实践中,这种监督、指导主要包括律师执业资格的审查的准入、业务培训及违规处分等。至于律师能接受哪些案件的委托,不能接受哪些案件的委托,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

  其三,有可能造成更大的不稳定。即使政府的行为是出于社会稳定的善意,但也应通过正当的司法途径进行,而不能漠视百姓的诉权,用手中的行政权力来干涉百姓打官司,干涉律师办案。掩盖矛盾,到头来也许只会激发矛盾,造成更大的不稳定。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写入我国宪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直接目的就是严格依法规范政府权力。在法治国家,公民应当守法,但政府必须首先守法。政府是否严格依法行事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标准之一。如果大家都像资阳这样,建设一个法治政府将无从谈起。

  与资阳的做法形成鲜明对比,浙江省政府日前做出一项规定:凡省级领导下访去基层,必须聘律师为随行顾问。这项规定至少说明浙江省的领导已经意识到律师在政府依法行政方面的重要性。

  政府部门如何依法行政,如何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愿资阳事件能引起相关部门的反思和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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