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失业保险金医补金提高到245-359元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16:05 云南日报 |
云南日报网 政府近日作出决定:从10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 据悉,我省调整提高后的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一类地区--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月失业保险金标准329元,月失业医疗补助金标准26元 。二类地区--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其他设市城市,其月失业保险金标准284元,月失业医疗补助金标准23元。三类地区--其他各县,其月失业保险金标准245元,月失业医疗补助金标准20元(详见附表2)。省政府同时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方面,要在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同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努力减少长期失业人员。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对自谋职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经营满3个月后才能给付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对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应给予的安置补助费,必须在所签劳动合同按要求履行后才能支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支出管理,尽最大努力减少失业保险基金的不合理支出,提高基金使用的有效性。 (春城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