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权威来自道理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1日15:02 中国《新闻周刊》 |
而法院能否讲出一番不仅令当事人,也令当事人的邻居、同胞心服口服的道理来,从根本上决定着法院是否真正具有 权威 文/秋风 法治就是法院之治。因为,法律的功能是“定分止争”,而一切由于法律或根据法律而引起的争议,最终都需要到法 院去解决。 为什么要去法院?用一个美国学者一本书的书名来说,因为法院是“危害最小的部门”,是暴力色彩最小的政府部门 。在由立法、行政、司法、军事、政治等等部门组成的政府体系中,相对而言,法院的实力是最弱的。它不像总统、总理那样 可以自上而下地指挥各级政府官员,也不像最高统帅那样可以指挥千军万马;它没有议员们的立法权力,更不可能像政客那样 跑到大街上动员民众支持自己。正因为它的实力是最弱小的,因此,把最终决定是否限制或剥夺人的自由和权利的权力交给它 ,人们会稍微放心一些。 另一方面,也正因为法院不具备有形的实力和以暴力为后盾的权力,因此,它要维持自己的权威,就只能靠说理,用 法律来说理。如果说,政治、战争是以力服人,法院则是以理服人。它依靠法律的理性来发挥自己的功能。人们之所以接受法 院的判决,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由于恐惧暴力,而是由于信服法律的理性。毕竟,大多数人都具有正常的理性与情感,而不 是蛮横霸道、非暴力不足以镇服的家伙。 因此,法院能否讲出一番不仅令当事人、也令当事人的邻居、同胞心服口服的道理来,从根本上决定着法院是否真正 具有权威。历史上,比如古罗马,或中世纪的欧洲大陆,法学家甚至可以直接对案件做出实质上的裁决。而近代法治秩序建立 得最早的英国,普通法法官也必须能够讲出一番道理。一个法官的水平高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写作出文理俱佳的裁决 书。在这些法庭裁决书中,对于当事人来说最重要的当然是裁决本身,但当事人是否接受裁决、法律共同体是否认可该裁决, 却取决于法官给出的“裁决理由”。 英国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官爱德华·柯克爵士曾在他的法学巨著中再三论及裁决理由的重要性。他说,明智而博学的 法官,在其做出裁决前,会竭尽全力探讨该案件的所有理由。柯克的建议是,“他应该写下一切可能适用于该案件的权威、先 例、理由、论点和推理,因为有的人会被这条说服或吸引,别的人可能被另一条说服或吸引,这取决于读者或听者的能力或理 解力”。把你认为有道理的一切理由都充分地阐述出来,这样,所有的人都会被你所说服。 柯克爵士一语道破法院的力量所在:理性是法律的灵魂。近几年来,在学者的呼吁下,随着对自身职能的认识发生变 化,我们的法院也开始重视判决书的制作问题,逐渐增强判决书的说理内容,但现状似乎依然远不能令人满意。 比如,大连居民李健因其所创办的网站被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关闭而提起行政上诉,法院的行政裁定书是这样写的:“ 经审查,起诉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由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健的起诉。”这份裁定书,未免过于简单了。人们不明白,李健为什么不符合起诉条件? 第四十一条是怎样规定的?法院为什么适用这一条?这样的裁定书,不要说当事人,就是具有正常的理智和感情的旁观者,也 不能心服口服。 最高人民法院近来已要求法院公布其所有法律文书,但有很多法院没有做到这一点。说实在话,像这份行政裁定书, 是没法公开的,诚如肖扬院长所说,“有的法官专业素质很差,所以不敢对外公开文理不通的文书。” 但也有很好的判决书。2002年10月,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审结一起儿子与继母的继承诉讼纠纷,法院依法做出判 决,令当事人服判息判,同时,主审法官也写下了这样一段“判后语”:“原告少年丧父,被告中年丧偶,实为人间悲剧。本 案双方当事人因此而遭遇的不幸是令人同情的,但又为继承死者遗产而引发纠纷,使本来就已受到伤害的心灵雪上加霜,甚感 遗憾!法律虽然可以公正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继承纠纷,但金钱毕竟无法代替亲情。死者已去矣,亲者尚生存,亲者为死者之 财而起纷争,死者在九泉之下能瞑目乎?愿双方摒弃前嫌,互敬互爱,重修亲情。求家和万事兴,不亦乐哉!” 法官的权威无非就来自于:以理服人,通达人情。归根到底,司法正义其实就是靠这样的法官、这样的法律文书来创
造、维系的。(作者为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本文刊发于中国《新闻周刊》2004年3月29日总第173期) 相关专题:中国新闻周刊第200期庆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