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垂直管理”的悖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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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1日15:02 中国《新闻周刊》 |
文/王怡 近年在呼吁司法独立方面,有一个严重的争论,就是总有人希望加强司法系统的“垂直管理”,把地方法院看作“中 央权力机构”,看作最高法院的某种派出机构。他们希望法院系统能作为一个整体,好在行政系统面前去争一些独立。于是“ 司法地方化”或司法权的地方性质就成为一个被批评的概念。 人们往往将这个概念与民众深恶痛绝的行政对司法的干扰、以及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轻易就画上等号,甚至最高法 院以往一些改革措施(如推行法院院长引咎辞职制度),也大有强化法院系统行政化色彩的倾向。 但今年全国人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里面有一个改变:“(最高院)由往年主要报告全国法院的工作,转变 为主要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自身工作”。这显然是一个反对“司法行政化”,有利于推进司法独立的措施,而且有一明一暗的两 层意义。 明的是澄清了最高法院与地方各级法院的关系。“法院”不再被视为一个统一的行政性质的系统,最高法院也不再被 视为全国所有法院在行政上的领导人。而以往由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报告全国法院系统的工作”,其实是越俎代庖。 暗的一面比较微妙,是澄清或者暗示了地方法院与地方人大的关系。换句话说就是澄清了司法权力的合法性来源。最 高法院向全国人大负责,地方各级法院向地方各级人大负责。这个格局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地方法院的审判权,不是从最高法 院那里来,不是从一个垂直系统中自上而下的获得,而是从地方代议机构那里来。各级法院向各级人大负责,就像不同的小孩 向各自的父母负责一样。 1982年《宪法》规定,各级地方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员由地方人大选举或任命,“并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这正是司法权力地方性质的宪法依据,也是地方代议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让地方的权力机构(包括司法机关)与当地的 民意、本土的民众建立起合法性的渊源,建立起政治逻辑上的血肉联系。 把各级法院视为地方的权力机构,就肯定要导致地方政府粗暴干预司法——这看法是站不住脚的。照这个逻辑,将司 法权力理解为一种来自中央的垂直权力,岂不是依然要导致中央政府对司法的干预?这里面还是有一种对权力中枢和权力垂直 的根深蒂固的迷信。 我们再看香港,它在宪政框架中享有司法终审权,这意味着特区的司法权具有一种更彻底的“地方性质”。但我们在 那里又是否看到,因为“司法的地方性质”而导致了政府对司法的粗暴干预呢? 显然没有。因为香港有宪政与法治的传统。它靠的是权力之间的制衡和司法权的崇高地位。可见“地方保护主义”和 行政干扰司法的盛行,并不取决于法院系统是垂直在中央或最高法院之下、统一向全国议会负责;还是从属于地方代议机关、 并向后者负责。 相反,恰恰是司法权力的地方特征,才可能真正有助于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法官的身份源自当地代议机构,这正是 法官可以独立于任何法院、政府和其他任何法官的凭借。如果所有法官的权力渊源都在全国人大、在最高法院,而和当地社会 无关。那法官在上级法院、上级政府面前的独立性又从哪里来呢? 因此我对今年最高院工作报告的变化有一个良好的揣摩,就是它大概表明最高法院已开始克服“司法垂直化、司法权 力中央化”的诱惑,开始尊重而且公开澄清地方各级法院在权力来源上的独立性。 司法的独立首先是合法性根源的独立,无论地方法院还是最高法院都是如此。所以法院敢于公开、委婉、而且反复地 提醒自己在宪法上的独立渊源,是一件令人微笑的事。 但司法统一不是通过法院系统的垂直化实现的(垂直化会帮倒忙,反而淡化和混淆了合法性的独立),而要通过终审 权和司法标准的统一来实现。统一的司法权威只能是积累在判决书当中的权威,不是人事、业务、财政或任何行政事务带来的 权威。这也是宪政制度为什么把最高的政治权威放在法院的缘故,因为这种权威最高但危险最小。 法院和政府就像远古的祭司与君王,所有刀枪握在国王手中,而神圣的权威在祭司的嘴巴上。 (本文刊发于中国《新闻周刊》2004年4月19日总第176期) 相关专题:中国新闻周刊第200期庆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