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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责任是一种“有限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1日15:02 中国《新闻周刊》

  嘉禾官员的任免一直惊动到中央,为什么?因为事情闹大了,地方官员 不敢承担决策的责任——这与目前大为张扬的“问责制”的精神是直接抵触的

  文/王怡

  6月4日,嘉禾搞野蛮强拆的县委书记和县长都被撤职了。新华社报道这是湖南省委经 国务院批示之后,研究做出的 决定,并经国务院第52次常委会议“同意”了这一处理。第二天郴州市任命了一个新的县委书记。这一上一下值得玩味。

  我们知道平常的地方人事任免不会惊动中央,因为各级政府或中共党委在程序上是有权限划分的。但嘉禾的事情显然 闹大了。一闹大地方党委和政府往往就不敢擅做决定,为什么?因为害怕承担决策的责任。这样,行政制度一个潜规则就出来 了:任何事情只要闹大,原来书面上那些权力的纵向划分就失灵了。

  这个潜规则,和目前大力张扬的“问责制”的精神是直接抵触的。在我看来,如果湖南省委有能力、有权限、也有责 任也有胆量,能自己就把该撸的官员给撸了,那么这个撤职就是行政体系一次有效率的运作。但在请示和批示制度下撤换一个 县官,恰恰是地方行政制度濒临无效的一个信号。

  这种无效是很可怕的。有学者研究明代州县政治体制,指出州县行政权的不自主,正是古代地方政治的一个特点。如 果所有官员的合法性都来自一个自上而下的最高权力中心,“成我者惟上,格我者亦惟上”,即使成文法上有纵向权限划分, 这种划分都只是空话。官僚们为了规避责任,当然也就学会了审时度事,知道该怎么去请示。

  但这样就不好问责了。“问责”的实质是要求一个负责任的政府。“负责任的政府”有三重意思。

  第一,政府负的是有限责任。政府和公司一样,不可能负无限的责任。一个良好的政治制度也不应该让政府去负无限 责任。不管出天大的事,问责都是追问有限责任。梁启超谈论君主立宪时,曾说“必君主无责任,然后可以责诸大臣”。因为 君主若是行政上的最高首脑,就必将为政治过错承担最终责任。所以古代的皇帝经常下罪己诏,自己出头挨骂。这就是一种很 危险的无限责任,等到罪己诏不管用,政权就危急了。所以我讲为什么一个良好的行政制度,不该允许、也不应鼓励地方把自 己权限内的问题提交到上级权力部门去。因为这等于陷上级政权于不义。

  第二,政府的有限责任,意味着有限的权力。一种通常看法认为分权的目的主要是制衡权力不致滥用。这个目的看起 来好像是专门对付政府的。其实不是。分权还有一个对政府非常有利的目的,就像私人老板把钱拿到公司来接受产权上的限制 ,就能豁免经济上的无限责任一样。政府也必须把权力拿出来接受限制,才能获得一种长远的稳定性。

  比如立法机构如果不和政府分开,政府的错就是立法者的错。而代议制度下立法者是“人民”。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属 于人民,来源于人民。人民如果错了,整个政权的信用与政治合法性就可能彻底破产。所以君主立宪的意思就是请不要给君王 犯错的机会,民主立宪的意思就是不要给“人民”犯错的机会。要把这“机会”给政府,这样立法和司法部门就可以比较超然 。天大的问题换一届政府就行了,不用换国家。这就像公司两权分离,换经理就是了,不必换董事会。

  第三,有限政府,必须是指每一级政府都是有限政府。君王无责任,才能责诸大臣。同样的道理,中央无责任才能责 诸地方,省市无责任才能责诸州县。所以一个“有限责任”政府还特别需要纵向上的分权。

  地方官员的权力为地方的人民所授,公法上把各级政府的独立权限分清楚。这样该地方负责的事就不必请示汇报。不 该它负责的事就老老实实服从和配合上级。当问责问到那一级,才会顺理成章,不会有替罪羊,也不会因为害怕当替罪羊而相 互推诿责任。

  我们20多年来的体制改革,其实就是一种地方分权的改革。但这种分权只是下放式的。下放的意思是“产权”还在 中央,理论上随时可以调整、也可以随时干预。这样中央政府理论上仍然是一切政治责任的最终归咎点,最低限度也是个用人 不当的错,所以目前推行的“问责”制是一个深化责任政府的契机。只有把下放式的分权,变成宪政式的分权,上对下的问责 ,才能问个理直气壮,问得明明白白。

  (本文刊发于中国《新闻周刊》2004年6月14日总第18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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