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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规定跨省救助滞留外地的京籍流浪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14:31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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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那媛)今后,在外省市滞留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北京籍受助人员,其亲属、单位不肯将其接回的,由市救助管理事务中心协调区县救助管理站将受助人员接回负责进行救助。记者昨天获悉,本市出台相关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三类人员可以获得跨省救助。

  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出台的新规定,跨省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三类。首先,属于没有自主返乡能力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和其他行动不便者等特殊困难救助对象。其次,救助 管理站已经查明特殊困难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并通知其亲属、单位接回,但其亲属、单位不肯将其接回的。

  除了上述两类人员之外,本市还将对滞留时间超过一个月的人员实行跨省救助。据介绍,对外省市受助人员的救助,由区县救助管理站将受助人员基本情况报市救助管理事务中心,市救助管理事务中心与受助人员户籍所在的省级民政部门联系接回事宜。对北京籍受助人员的跨省救助,市救助管理事务中心接到其他省级民政部门关于跨省接领的通知后,经查证确属本市流出人员的,通知其亲属、单位接回。其亲属、单位不肯将其接回的,由市救助管理事务中心协调区县救助管理站将受助人员接回负责进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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