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大今日开会将审议新交法实施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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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01:57 新京报 | ||||||||||
本报讯 为期3天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今天上午召开,会上将审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这份历经网上征集意见、立法听证会等各种方式,采纳市民建议重新修订的修改稿,能否在本周五获得通过成为本次会议的焦点。 部分热点条款被修订完善 与之前的草案相比,修改稿就市民关注的几个热点问题作了修订和完善,影响最大的可能就是对新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根据市民意见和听证会陈述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七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履行了交通安全义务并且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过错的程度承担责任。 交通协管员由市、区县指定 另外,综合各方意见,草案中关于骑自行车只准在安装牢固的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的规定,被修改为“成年人骑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儿童,儿童限制在12岁内”。草案中关于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的规定,修改为“可以载一名陪护人员,但不得从事营运”。 交通协管员也将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据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北京市的交通协管员来源分为三个部分:保安员、停车场经营单位聘的协管员、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道路安全协管员。此后,将取消前两个部分,只保留第三部分。 据称,此次修改稿共对草案的60多个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专家呼吁尽早出台配套法规 新交法第17条规定“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此,有专家认为,目前,新交法的重要配套法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的收费标准和赔偿标准均没有定论。如果没有完善的配套措施,交通事故赔偿就成了一句空话。 专家观点:交通事故赔偿急需配套措施 专家称,应尽早出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本报讯 “中国目前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昨晚,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称,新交法第17条规定“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如果没有具体落实措施,则交通事故赔偿便成了一句空话。 对此,郝演苏教授称,一是新交法的重要配套法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的收费标准和赔偿标准均没有定论;二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如何管理至今未明,让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也不合理。 郝演苏说,由于《条例》没有出台,尚无赔偿标准,往往保险公司以拖欠赔付了事,最终受害的还是老百姓。 “按照目前的立法进度,《条例》到明年五一也出不来。”郝演苏向本报记者介绍,在目前的立法过程中存在部门利益的争执,具体而言,保监会、财政部、公安部等与《条例》利益相关的部门,在具体的条款上无法迅速达成一致。 “我建议,《条例》的立法,不应局限在专家和政府官员的小圈子里,应广泛征求各方的意见。”郝演苏说,“《道路交通安全法》都实施快半年了,相关的配套制度仍未出台,相关部门应加快工作步伐。” 部门说法:保险公司有权自定费率 市保监局有关负责人称,目前已放开对相关险种的费率限制 本报讯 市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有关负责人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由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暂时只能由商业性条款代替,具体到赔偿也要按商业合同来执行。这就与道路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有冲突,因为根据保险商业合同的规定,它能提供的保障无法满足道路交通法提出的赔偿额度。据透露,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牵头起草该条例。这位负责人表示,《条例》如果不出台,则新交法中交通事故赔偿部分的实施将会存在相当大的困难。 多家财产险公司有关人士对此事讳莫如深。由于保监会方面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相关条例至今没有出台,作为保险公司而言,并没有什么发言权。 此前有传言“保险公司为应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带来的经营压力”,今年五一以来的第二次“三者险”涨价正在酝酿之中。市保监局财险监管处有关负责人称,目前保监会已经放开对“三者险”的费率限制,即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市场的情况,拟定相应的费率标准。今年9月底,保监会再次在费率方面放权,允许保险公司对“三者险”可自行调价,且没有比例方面的限制。 另外,据记者了解到,一些保险公司为了减少经营压力,还对“三者险”的保额作了种种限制,即车主如何要购买保额高的保险,则需付出更多的保费。 险 关键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该险种是指以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汽车事故受害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在新交法规定中,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强制险,即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所有应当投保的机动车的所有人都必须参加的保险,而不是当事人自愿购买的保险。 除了法定(强制性)外,该险种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设立的目的不仅是为了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解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还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2)保险公司开办此项保险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保费与赔付之间总体应做到保本微利;(3)保险公司不得拒绝特定人群的投保;(4)保险公司不得将该法定责任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捆绑销售;(5)保险金额与保费由保监会做出指导性规定并随着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典型案例 肇事司机逃逸保险公司不赔 受害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去年12月11日,在昌平境内,一辆三轮车被一辆金杯面包车所撞,蹬三轮车的父亲和车上的母亲当天抢救无效死亡,侥幸生还的小女孩至今昏迷不醒。 之前,该肇事司机虽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但由于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保险公司认为其没有先行垫付的义务。 目前,小女孩和爷爷一起生活,为了给孙女治病,小女孩的爷爷已经把家里的房子卖掉,还欠下了10多万元的债务。为此,小女孩的监护人把肇事司机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这是自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来,北京市第一起因肇事机动车司机逃逸,而状告保险公司拒不履行垫付义务的案件。本报记者秦文 刘洋 郭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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