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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货车撞死骑车人后续:交管局称司机不能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07:36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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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备受关注的“货车撞死骑车人而由骑车人负全责”一案昨天有了新的进展,市交管局宣布:通州交通支队在认定事故责任时,事实准确,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导致事故认定结论有误,因此予以纠正。货车驾驶员因超速不能免责,骑车人因违章也要承担责任。

  2004年8月30日7时20分,在通州区通胡南路北京创新富民大棚构件有限公司前,贾金华驾驶蓝色轻型普通货车\(车号京G/L2407\)与骑自行车人米从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米从
相死亡。

  通州交通支队调查后,以米从相骑自行车未靠右侧通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贾金华驾车无违章行为为由,认定米从相承担全部过错责任,贾金华不承担责任,并于10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宣布了交通事故认定结论。

  经调查,该事故发生路段道路全宽8.4米,两侧画有机非分道线,贾金华驾驶蓝色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超速行驶\(经清华大学汽车研究所对贾金华所驾车辆发生事故时的瞬间时速进行鉴定,结论为59公里/小时\);米从相骑自行车在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从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大货车尾部出来驶入道路左侧,与贾金华驾驶的蓝色轻型普通货车迎面相撞,蓝色轻型普通货车前面中部与米从相自行车前轮及身体接触,造成米从相死亡。

  贾金华驾车超速行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的规定,因此,贾金华驾车超速行驶的过错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而骑车人米从相骑自行车未靠右侧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规定,米从相骑自行车驶入道路左侧的过错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目前,市交管局已责成通州交通支队就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重新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作者:高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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