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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方立法草案首次明文规定维护动物福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09:06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徐飞鹏)动物的福利也要在立法中得到体现和维护。昨天上午的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两项地方法规都体现了这样一个指导思想。

  “爱护动物”是以前法规的规定,这次修改为“维护动物福利”,这是本市地方立法中首次明文作出的规定,这一变化也反映了人们对维护生态平衡认识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一审《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作出说明:在国外动物福利立法已经多年的背景下,原《条例》中“爱护动物”的规定已远远不够,需要对动物实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关于动物福利问题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维护动物福利立法,强调的是不仅不能虐待动物,还应当给动物创造良好的生存条件。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实验动物领域的国际合作日趋紧密,动物福利问题已经成为实验动物方面的贸易壁垒。因此,《条例(修订草案)》第七条作出了“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动物福利”的规定,并在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动物实验的人员应当遵循替代、减少和优化的原则进行实验设计,使用正确的方法处理实验动物”。

  《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运输实验动物使用的转运工具和笼器具,应当符合所运实验动物的微生物和环境质量控制标准。不同品种、品系、性别和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在同一笼盒内混合装运。”

  二审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草案修改稿)》规定:禁止使用饭店、宾馆、餐厅、食堂产生的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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