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乞讨行为可被判入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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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10:42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二日电 (记者 齐彬) 中国正在对刑法进行第五次修正,以欺骗、胁迫、利诱等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将会受到入监坐牢的严惩。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天举行,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就刑法修正案(五)草案向会议作说明。
胡康生说,中国现行刑法在一九九七年修订时,对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利的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等作了规定。近年来,在这些方面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应当给予刑事制裁的严重违法行为,有必要根据新的情况,适时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 而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非法牟利,以欺骗、胁迫、利诱等手段专门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进行乞讨,更有甚者,一些犯罪分子通过拐骗未成年人,然后丧心病狂将其伤害致残,逼迫乞讨。内地媒体对此类现象时有披露,社会反响强烈,一些人大代表和社会舆论纷纷要求修改法律,严惩不法分子。 胡康生表示,这类行为严重侵犯了残疾人、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危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同时也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程序,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给予惩治。 因此,刑法修正案(五)草案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欺骗、胁迫、利诱等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从中牟取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对于在这些犯罪活动中对残疾人、未成年人有非法拘禁、伤害等犯罪行为的,还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 相关专题:关注中国城市乞讨现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