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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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8:57 浙江在线 | ||||||||
调整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干部管理体制 省政府授权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事先将有关规定内容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我省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标准正式出台。省政府已颁布了关于改革
这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作出的决策,旨在增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省政府制订了相关的实施意见。 ——根据实施意见,我省将调整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干部管理体制,各地必须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实施意见同时规定,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 ——为加强城市国土资源的统一管理,市辖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为国土资源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其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也同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 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区域或乡(镇)、街道设置国土资源中心或国土资源所,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属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其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人民政府管理。 市辖区设置的国土资源中心所和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作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业务隶属区国土资源分局管理。 经依法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和设区市所属的省级开发区设置国土资源分局,作为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机构编制上收到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其他经依法批准的省级开发区设置国土资源所,作为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机构编制上收到当地人民政府管理。 ——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将更为严格。经省政府授权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标准农田建设保护指标、补充耕地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的内容,报省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和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直接查处。 根据意见要求,全省各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将于11月底前全部完成。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应建 | ||||||||